导读:招商引资协议是地方政府为吸引投资、发展经济而与投资企业签订的协议,其性质属于行政协议。这类协议的履行,既关乎地方经济的发展,也直接关系到投资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然而,在实践中,因客观情况变化或政府未能完全履行承诺,招商引资项目陷入僵局的情况时有发生。当政府承诺无法兑现时,投资企业能否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案件事实:招商引资项目因选址失败陷入僵局
2011年,经管委会请示,管委会作出会议纪要,允诺为招商企业润某公司在办理前期手续、委托环评、争取政策和资金支持等项目筹建方面提供帮助和支持。随后,润某公司与九某公司负责人签署投资商砼混凝土搅拌站协议,九某公司负责人按照约定进行了投资建设。
2014年,九某公司申请为商砼混凝土搅拌站项目办理环评手续时,因原选址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未获批准。2017年,管委会住建局出具函复,确认该商砼站项目为管委会刚成立时的招商引资项目,建议临时选择到其他空地以保证正常生产,并明确该项目与润某供热项目同属管委会招商遗留问题,应一并处理。
因一直未能重新选定地址、无法继续经营,九某公司于2018年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管委会为其办理前期手续及场地选址事宜;如确实无法异地选址,应给予适当的货币补偿。
裁判结果:法院判令政府履行法定职责或作出补偿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招商引资协议系行政协议,管委会认可该项目为招商引资项目,九某公司可以享受招商引资政策,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在原址无法继续生产的情况下,管委会应当履行协议义务,为九某公司办理前期手续和场地选址事宜;如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重新选址,则应当对九某公司的相关损失依法作出处理。遂判决管委会在六个月内履行法定职责,为九某公司办理前期手续及场地选址事宜,或者对其损失依法作出处理。
管委会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九某公司基于管委会的行政允诺进行了投资建设。在相关政策及许可标准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项目成为招商遗留问题,管委会应当对此进行处理。在客观上无法实现原招商目的时,应当对实际投资人的损益作出处理,避免侵害营商环境。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诚信政府是最好的招商名片
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该典型案例时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诚信政府是最好的招商名片。本案明确了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为实现公共管理职能与投资主体达成的招商引资协议,属行政协议。对于此类协议,无论是从履行行政管理的公法主体角度,还是从合同缔约者的角度,地方政府都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依约履行协议义务。
同时,一、二审判决遵循司法谦抑原则,充分尊重行政机关的首次判断权,并对行政机关的后续履职行为提出明确的司法指引,充分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彰显了人民法院通过行政诉讼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司法理念,保障民营企业参与当地投资建设的安全感,推动当地诚信政府、法治政府建设。
企业维权:遭遇招商引资纠纷如何应对
对于投资企业而言,遭遇招商引资纠纷时,可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事前防范。投资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投资项目,不要轻信行政机关的“口头承诺”,关于招商引资项目的主要约定、承诺、优惠政策等,都应当落实在纸质的书面文件上。在签订协议前,应对行政主体资格、投资条款是否准确完善、投资期限是否合理、权利义务是否对等等重要内容进行严格审核。
事中沟通。发生纠纷后,投资企业可先与行政机关通过良好沟通等方式化解矛盾。沟通无果时,可按照协议约定向行政机关发送书面函件,就纠纷原因、存在问题、可采取措施等进行表述,促使行政机关正视问题。
事后诉讼。当行政机关不履行、拒绝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行政协议的约定时,投资企业可直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请求行政机关履行协议或承诺。本案中九某公司的胜诉经验表明,行政诉讼是解决招商引资纠纷的有效途径。
结语:九某公司诉管委会案的判决,为遭遇招商引资纠纷的企业提供了清晰的维权路径。当政府承诺因客观情况变化无法兑现时,企业有权要求政府履行法定职责或作出补偿。这起案例不仅保护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更推动了诚信政府和法治政府建设。对于投资企业而言,在投资前做好充分准备,在纠纷发生时及时采取法律措施,是维护自身权益的不二法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