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当《采矿许可证》即将到期,企业依法提交延续登记申请,却被要求补充一项省级规范性文件新设的审批条件——当地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而县政府长期不出具意见,导致续期申请被无限期搁置。企业陷入“有证不敢采、无证不能采”的困境,损失日益扩大。
案情回溯:依法申请被拖延一年,新增审批条件成“拦路虎”
2015年,湖南常德某县11家石膏矿企业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至2020年12月。2020年9月,在许可证到期前三个月,11家矿企依法向当地自然资源厅提交了采矿权许可证延续登记申请。然而,受理申请后,自然资源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2021年9月后,矿企陆续收到通知:需补充当地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而当地人民政府迟迟未出具核查意见,导致采矿权延续申请无法推进。从提交申请到被告知需补充材料,已过去整整一年。矿企面临许可证过期、无法合法生产的困境,损失不断扩大。
争议焦点:地方规范性文件能否增设审批条件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两点:
第一,自然资源厅要求补充县政府审核意见是否合法。
这一要求依据的是2020年11月印发的《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全面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该《通知》既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也不属于地方性法规,却实质性地限制了当事人依法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的权利。
根据《行政许可法》,只有法律、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地方规范性文件无权增设行政许可条件。此外,矿企于2020年9月提交申请,该《通知》同年11月才印发,以事后规定要求当事人补充材料,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第二,行政复议申请是否超过法定期限。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矿企2020年9月提交申请后,一直在积极主张权利,多次向自然资源厅与自然资源局反映问题,均被告知“继续等待”。因此,复议期限应自2021年9月自然资源厅增设不合理条件之日起计算。即使超过期限,也属于“有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情形。
维权策略:行政复议促成协商解决
2021年10月,11家矿企委托律师,向自然资源部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律师团队针对争议焦点,提交了详尽的代理意见,指出地方规范性文件增设审批条件的违法性,以及复议申请未超期的正当理由。
2022年1月,当地自然资源厅作出《行政复议答复书》,以“申请材料不齐、复议申请超期”为由请求驳回申请。律师团队随即提交代理意见,对争议焦点逐一驳斥。在律师有理有据的论证下,自然资源厅感受到压力,主动与矿企协商沟通。最终,双方就采矿权延续登记达成一致意见,并限定了核发期限。2022年2月,律师团队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案件圆满解决。
案件启示:面对行政拖延,法律武器是最佳选择
本案的成功,给矿企维权提供了三点重要启示:
规范性文件不得与上位法冲突。地方自然资源部门以规范性文件增设审批条件,实质性地限制了矿企的合法权利,违反了《行政许可法》和矿产资源管理的上位法规定。矿企有权拒绝接受不合理的条件,并通过复议、诉讼等方式主张权利。
行政复议是纠正行政违法的利器。行政复议具有周期短、针对性强、成本相对较低的优势,是解决行政许可争议的首选途径。本案中,矿企在律师帮助下,通过复议程序给行政机关施加了有效压力,最终促成协商解决。
维权须及时,等待只会扩大损失。11家矿企在许可证即将到期时及时提交申请,在遭遇拖延后迅速寻求专业法律帮助,未因等待错失良机。在行政诉讼中,时效至关重要,企业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反应、采取行动。
结语:11家石膏矿企业的采矿权续期纠纷,以行政复议促协商的圆满结局告终。这不仅是个案的胜利,更彰显了行政复议制度在规范行政行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中的重要作用。当地方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相抵触,当行政机关以不作为或增设条件的方式拖延审批时,企业应当果断拿起法律武器,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坚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