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合同、两套说辞:支模排架到底包不包含外架?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6-04-07浏览量:2

导读:一场围绕“支模排架是否包含外架工程”的专业术语之争,背后是超过千万元的工程款结算僵局,更是数百个家庭翘首以盼的血汗钱。施工方与项目业主、总包方之间的纠纷持续逾年,矛盾日益尖锐。当一份合同未明确界定外架范围,而业主方又另行将外架工程发包给第三方时,事后却以“支模排架包含外架”为由拒付大额工程款——这种“事后解释”的做法,究竟是合同理解的偏差,还是有意克扣?千万元欠薪的背后,谁应为农民工的血汗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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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核心:被强行“捆绑”的支模排架与外架

2023年6月29日,福某临公司与总包方万某公司签订《劳务清包合同》,约定木工班组的承包范围为“模板制作安装、支模排架搭设与拆除、模板材料场内转运”。其中,只字未提“外墙脚手架”(即外架)。福某临公司木工班组负责人刘某强在一份《施工范围异议函》中表示:“支模排架和外架,在建筑行业里根本就是两码事,功能、技术、验收标准完全不同。”该函件援引国家强制性规范《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第9.0.5条:“模板支架不得与外脚手架相连。”这从技术层面判定二者必须为独立体系。

更为关键的是,就在木工合同签订不到两个月后,海某公司与万某公司又与专业的架子工班组另行签订了《钢管架子工劳务清包协议》,将本项目所有外架工程单独发包、独立施工、独立结算。这份协议的存在,成为木工班组主张外架工程完全不属于己方承包范围的最有力证据。然而,在工程进入结算阶段时,海某公司却突然提出,木工班组承包的“支模排架”包含了“外架”工程,并试图以此为由核减甚至拒付大额工程款。这种“事后解释”合同的做法,被劳务方直指为“混淆概念、意图克扣”。

千万欠款:一份沉重的结算清单

根据福某临公司于2026年1月16日出具的《工程量结算清单汇总》,整个项目劳务工程总价约为3472.8万元。其中,已支付约2308.8万元,剩余未支付款项高达约1164万元。清单详细列出了各班组的情况:

- 混凝土班组:总价291.3万元,未结23.1万元。
- 二次结构班组:总价453.9万元,未结151.0万元。
- 钢筋班组:总价791.6万元,未结175.0万元。
- 木工班组:总价1935.9万元,未结766.8万元(此部分争议最大)。

“这1164万元里面,绝大部分都是要直接发给农民工的工资和班组垫付的材料、机械费用。”福某临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庞大的未结数字,像一块巨石压在劳务公司和每一位农民工的心头。

施工乱象:现场管理混乱与甲方“苛刻”

福某临公司在多份致业主方董事长的信函中,列举了施工过程中遭遇的诸多问题,直指甲方管理混乱:

“三不通”条件下的“泥泞奋战”:项目初期水、电、路“三通”条件严重不具备,但甲方为赶工期,经常强令班组在暴雨天、道路泥泞的情况下施工,导致效率低下,成本激增。

“图纸不全”与频繁误工:合同约定开工前甲方需提供全部图纸,但实际上部分图纸直到2024年8月主体工程基本完工时仍未交付。仅2023年8月至10月,就因图纸问题导致班组频繁误工、人员闲置,损失约60万元。

安全事故与保险“空文”:由于现场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施工期间发生多次工伤事故,造成劳务班组直接理赔经济损失约60万元。而甲方购买的工程险被指“纯属一纸空文”,未对工伤进行有效赔付。

工期罚款“罗生门”:甲方曾以工期延误为由,意图扣罚403万元。但劳务方反驳称,合同约定的施工天数指“晴天”,而实际符合施工条件的晴天远少于约定天数,且延误原因主要在于甲方图纸供应不及时、施工条件不具备及交叉施工干扰。劳务方反指己方提前完工,应获50万元奖励。

单方违约与强行拆台:甲方单方面将约定属于瓦工班组的管网工程另行安排他人施工、未经协商强行拆除塔吊影响进度、无正当理由终止《钢结构附属工程合同》等事件,均导致班组产生数万至数十万元不等的误工和违约损失。

农民工困境:年关下的漫漫讨薪路

所有技术和管理的纠纷,最终都压在了最末端的农民工身上。工程款迟迟不能结算,意味着农民工的工资卡在了半空。“我们班组负责人现在自己还负债30多万,就是垫付了工人的工资。”一位瓦工班组长表示。在福某临公司发出的多份函件中,“农民工工资”一词被反复提及,并警告若问题不及时解决,可能引发信访、闹访等维权活动。年关本是团圆喜庆的时刻,但对于这些辛苦了一年的农民工来说,却可能因为拿不到应得的报酬而无法安心回家。

结语:从最初清晰的合同界定,到过程中独立的外架分包,本不应产生“支模排架包含外架”这样基础性的认知冲突。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早已厘清二者的界限。然而,当工程进度、管理成本和最终利润的压力汇聚,合同文字似乎变得可以“灵活解释”,施工过程中甲方的指挥失误和条件不足,也成了转嫁成本和风险的借口。

这场纠纷不仅是法律和合同条款的辩论,更是一场关乎企业诚信与社会责任的考验。业主方无相关建筑行业管理经验,擅自组织现场管理施工;总包方形同虚设,施工现场负责、安全管理、技术等人员均由业主方聘用管理。业主方作为实际施工人,对其选择的发包劳务合作公司及人员,负有依约付款的绝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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