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招商会上,对方声称是“王某吉”公司人员,产品即将铺货。江先生缴纳69800元保证金成为经销商。一个月后他才知道:王某吉的贴牌授权有效期截至2025年12月31日,而签约时已临近到期,公司从未告知。授权失效,下级客户纷纷解约,保证金分文未退。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已全部变更为70多岁的老人,收款账户为私人账户。全国多地受害者联合维权,报案、留言、投诉,追款仍无果。江先生问:“打着王某吉的旗号招商,授权说没就没,保证金说扣就扣——这公平吗?”

1、事件经过:从签约到维权
2025年11月,江先生通过网络接触到“王某吉某霸特饮”招商项目。招商方宣称已获得王某吉餐饮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的正式授权,可在全国范围内招商。2025年11月12日,江先生与宁波某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经销商合同书》,缴纳保证金69800元。
2025年11月至12月,两家公司在全国多地召开招商会。受害者提供的名单显示:上海、重庆、河北、四川、江西、辽宁等地数十人签约,被骗金额从1万元到69800元不等,合计超百万元。
2025年12月31日,王某吉授权到期。江先生事后才得知,授权有效期仅为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招商会召开时授权已临近到期,公司从未告知。2026年1月,授权过期后经营活动无法继续。江先生要求全额退保证金被拒绝。他向省、市委书记信箱留言,向公安经侦部门报案,至今追款无果。
2、冲突点拆解:四层问题
第一层:授权问题——招商时谎称“王某吉”,授权到期不告知
招商会上,公司工作人员谎称自己是王某吉公司的人,大肆宣传“王某吉”品牌背书,但从未告知授权即将到期。江先生在微信群质问,公司回复:“王某吉授权每年按这个流程。您可以再给马总打电话。”根据《民法典》第500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授权是招商的生命线。授权过期不告知,等于让经销商在合规边缘冒险。
第二层:合同争议——宣传与合同严重不符
受害者反映,招商会上的宣传与合同内容严重不符。公司利用专业话术和现场气氛,让受害人在未充分理解风险的情况下先转钱、再签合同。合同是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关键内容被隐瞒。《民法典》第496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应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重要条款。招商会上的“王某吉”,签完合同就变成“某霸特饮”;宣传时的“全国市场”,合同里只剩“自定义渠道”。
第三层:资金问题——私人账户收款,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高龄老人
受害者的保证金打入与公司无关联的私人账户,收款收据显示收款人为“上海子”,而非公司对公账户。更令人警觉的是,公司已将股东、法定代表人全部变更为70多岁、无履行能力的老人,这是典型的恶意逃废债操作。《公司法》第20条规定,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私人账户收款增加追溯难度,高龄老人做法定代表人可能导致判决无法执行。
第四层:维权困境——多渠道反映,追款仍有难度
江先生留言省市委书记信箱,跑了公安经侦,但钱仍未要回。受害者分布全国,每人被骗1万到7万不等,合计超百万元。单独报案易被认定为“经济纠纷”,联合报案又面临跨地域协调难题。当相关操作被设计成“每个人受损金额不大”时,维权就变成了一场消耗战。
3、深度分析:合同欺诈与责任归属
关于合同性质:公司以“王某吉”授权为诱饵招商,故意隐瞒授权即将到期的重要事实,构成合同欺诈。根据《民法典》第148条,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关于资金追回:使用私人账户收款、变更法定代表人为无履行能力的老人,是恶意逃废债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第20条主张股东连带责任,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合同诈骗罪刑事责任。
关于品牌方责任:王某吉餐饮公司出具了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的《产品经销证明》。品牌方是否有义务监督经销商行为?是否应对欺诈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值得追问的问题。
结语:江先生至今未能拿回保证金。他的经历不是一个孤立的“合同争议”,而是一面镜子。每一个想通过创业改变生活的人都值得被尊重。但当授权过期可以继续招商、合同可以“宣传一套、合同一套”、私人账户可以收保证金、70岁老人可以当“挡箭牌”——那每一个想创业的人,都可能成为下一个江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