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固定总价分包合同下,工程量争议应如何认定?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6-05-07浏览量:59

导读:在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模式中,施工分包合同约定固定总价的情形十分常见。然而,当实际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量变化,双方对是否存在新增工程量产生争议时,法院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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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裁判要旨

本案的核心裁判规则可归纳为两点:

要旨一:EPC合同原则上适用固定总价,但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量增加且符合合同约定的调价条件时,承包人仍有权主张增加部分的工程款。

要旨二:当事人对工程量存在争议的,应当依据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补充协议等书面文件进行综合认定。

这两项要旨既维护了固定总价合同的稳定性,又兼顾了公平原则,防止发包人利用固定总价条款不当限制承包人合法权利。

2、案件基本事实

(1)合同签订情况

2012年8月29日,广西五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某公司”)与上海巴某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某公司”)签订了土建工程商务合同。合同第26.1条明确约定,本工程实行固定总价承包,投标总价为完成招标文件图纸所需全部费用(含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所有税费的总和。合同固定总价为1058万元。

同时,合同还约定:因设计变更增加(减少)引起的经济签证,经发包方确认后,可按照安徽省现行造价政策调整合同价款;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价的90%,结算后付至95%,剩余5%作为保修金,质保期满后30日内付清。此外,五鸿公司于2012年8月13日向巴安公司支付了30万元工程履约保证金。

(2)施工及付款情况

合同签订后,五某公司按约进场施工,完成了合同范围内的施工任务以及变更增加的工程量。涉案工程已于2013年8月实际交付使用。截至起诉前,巴某公司共计支付工程款855万元。

因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双方诉至法院。在一审过程中,经五某公司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合同外变更增加的工程量进行造价鉴定,确认变更增加工程造价为133.14万元,五鸿公司完成的工程总造价为1191.14万元。

3、双方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在固定总价合同中,如何认定是否存在新增工程量?

五某公司主张:合同第26.4条约定,建设方有权根据实际需求增加或减少工程量,工程造价作相应调整。合同约定的1058万元固定总价仅针对招标蓝图部分,而司法鉴定所涉的是新增白图(网传后现场打印)及工程量签证部分,这些工程量已经巴某公司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应计入结算总价。

巴某公司抗辩:五某公司主张的变更工程均属于合同范围内工程,并非新增工程量,无须另行造价核算。五某公司提供鉴定的图纸只是对蓝图的细化,不属于设计变更;图纸上的签字并非项目代表真实签名。双方在《工程土建招标技术澄清》和《土建工程技术协议》中已约定闭口价结算,五某公司不得以施工蓝图与招标图纸存在差异为由额外追加费用。

4、法院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观点

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土建工程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五某公司已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及变更增加的工程量,工程已交付使用,付款条件已成就。巴某公司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退还保证金。

(2)二审法院观点

高级人民法院围绕是否存在新增工程量这一争议,作出如下认定:

第一,合同条款允许因设计变更调整价款。《土建工程合同》第26条约定:在图纸范围内、不发生工程量变更的情况下,以中标价为结算价;因设计修改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单价按照投标文件报价书中优惠后的单价计算。这表明,双方虽约定固定总价,但也对因设计修改变更导致的工程量变化作出了调价安排。

第二,五某公司已举证证明完成新增工程量。五某公司提交了变更增加工程量联系单、相应的施工图纸、附件、现场照片及证人证言,且新增工程量的图纸中均有巴某公司项目代表的签字认可。巴某公司虽提出抗辩,但未能提供证据否定上述事实,也未能否定签名的真实性。巴某公司的《会议纪要》确认,该签字人员确为巴某公司项目部经理。

第三,闭口价约定不约束正式合同。巴某公司主张双方在《工程土建招标技术澄清》和《土建工程技术协议》中约定了闭口价,不存在新增工程量问题。但经审查,该两份文件签订时间均在《土建工程合同》之前,而《土建工程合同》是双方正式的结算依据,故巴某公司的该项主张没有事实依据。

综上,高院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五某公司完成变更增加工程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案例启示

本案对EPC固定总价分包合同下的工程量争议认定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第一,固定总价并非绝对不可调整。合同明确约定因设计变更可调整价款的,承包人仍可就新增工程量主张权利。发包人不得以“固定总价”为由,一概拒绝变更增加的费用。

第二,书面证据是认定工程量的关键。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联系单、图纸、会议纪要等书面文件,尤其是经发包方代表签字确认的材料,是证明新增工程量的重要依据。承包人应注意及时收集和保存此类证据。

第三,合同解释应遵循整体性原则。法院在认定工程量争议时,会综合审查合同的全部条款,而非仅看“固定总价”四个字。同时,对于招投标阶段的前期文件与正式合同文件之间的关系,正式合同通常具有更高的效力。

第四,司法鉴定是确定新增工程价款的有效途径。当双方对新增工程量价款无法达成一致时,申请法院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造价鉴定,是保障承包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总之,EPC固定总价分包合同下,工程量争议的认定,既要尊重合同约定,又要依据书面证据客观判断是否存在设计变更及新增工程量。发包人与承包人均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注重书面文件的签署与保管,以防范和化解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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