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石,而诚信则是诉讼活动的灵魂。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AI生成内容日益逼真,其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频率也逐渐增加。当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利用AI技术伪造证据时,不仅直接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挑战了证据制度的底线。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第六十七条确立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第一百一十四条则对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设置了罚款、拘留乃至刑事追责的法律后果。
然而,当AI生成的证据以高度仿真的形态呈现在法官面前时,传统的证据审查方法是否足以识别真伪?伪造证据的行为将面临怎样的法律评价?因伪造证据导致举证不能的后果应由谁承担?

1、案情概述
2024年5月,房东李某与租客熊某升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对租期、租金、水电费等内容作出了明确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后,熊某升尚拖欠半年租金人民币4000元及部分电费。李某委托其女儿董某晶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熊某升支付半年租金4000元以及电费1110.40元。
在诉讼过程中,董某晶主张案涉房屋电表上显示的用电记录系熊某升一人使用,并提交了两张电表照片作为证据:一张为熊某升入住前拍摄,另一张为租赁期限届满后拍摄,用以证明熊某升租住期间的用电量。熊某升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或质证意见。
案件承办法官在审查证据时发现了一个关键细节:入住前的电表照片显示的度数为0,且照片右下角带有“AI生成”标识。经法官当庭质询,董某晶承认其提交的电表照片系通过人工智能软件生成。鉴于该电表照片系伪造,人民法院依法对该项证据材料不予采信,并对董某晶予以批评教育。
随后,法院进一步核实发现,案涉电表并非由熊某升单独使用,而是由出租房屋与相邻房屋共用。因此,即使电表照片真实,也无法准确区分熊某升个人的实际用电量。由于李某未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明熊某升的用电量及相应电费,法院对于判令熊某升支付电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熊某升向李某支付租金4000元,驳回李某关于电费1110.40元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法律分析:AI伪造证据的法律后果与举证责任
本案虽然标的额不大,但涉及的法律问题却具有典型意义,尤其是AI生成证据的识别与处置、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诉讼诚信原则的落实。
(一)AI生成照片属于伪造证据,依法不予采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要求审判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的证明力和真实性进行独立判断。本案中,承办法官在审查证据时敏锐地发现了照片右下角的“AI生成”标识,这一细节成为识别伪造证据的关键。董某晶承认照片系AI生成后,该证据的真实性基础彻底丧失。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董某晶作为诉讼代理人,伪造电表照片这一核心证据,意图证明熊某升的用电量。虽然法院最终仅对其予以批评教育而未采取更严厉的强制措施,但这并不意味着伪造证据的行为不具有法律可责性。法院的处理方式考量了案件标的额较小、伪造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当事人认错态度较好等因素。然而,这一案例向所有诉讼参与人发出了明确的警示:AI技术不是造假的护身符,伪造证据无论以何种形式呈现,都将面临法律的负面评价。
(二)伪造证据导致举证不能,不利后果由主张方承担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是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本案中,李某主张熊某升应支付电费1110.40元,其负有证明熊某升实际用电量的举证责任。董某晶提交的AI生成照片被排除后,李某便失去了证明用电量的直接证据。
更为关键的是,经法院核实,案涉电表系由出租房屋与相邻房屋共用。这一事实意味着,即便存在真实的电表照片,也无法将总用电量中归属于熊某升的部分与相邻房屋的部分精确区分开来。李某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例如分表记录、双方确认的用电量清单、微信聊天记录等——来证明熊某升的实际用电情况。在举证责任未被转移或减轻的情况下,李某未能完成其举证义务,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据此驳回其电费诉讼请求,完全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
(三)诉讼诚信原则的规范意义
《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确立了民事诉讼的诚信原则。这一原则不仅适用于当事人,同样适用于诉讼代理人。董某晶作为李某的女儿及委托代理人,本应协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却反其道而行之,伪造证据试图误导法庭。其行为不仅损害了被告熊某升的合法权益——熊某升虽未到庭应诉,但其可能存在的对用电量的抗辩权利因伪造证据而受到侵害——更严重的是,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诚信原则在证据层面的具体要求包括:不得伪造、变造证据;不得隐匿证据;不得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不得故意作虚假陈述。违反上述要求的,法院有权根据情节采取强制措施。本案对董某晶的批评教育,虽然处理较轻,但足以体现法院对伪造证据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3、案例启示与风险提示
(一)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警示
本案最直接的启示在于:任何利用人工智能技术伪造证据的行为,都无法逃脱司法审查的火眼金睛。随着AI生成内容的普及,法院在证据审查方面也在不断提升识别能力。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应当清醒认识到,伪造证据的法律风险远高于可能获得的诉讼利益。一旦被查实,不仅该证据被排除,导致败诉风险,伪造者还可能面临罚款、拘留乃至刑事追责。诚信举证,既是法律义务,也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最佳策略。
(二)对举证责任的理解
在合同纠纷中,主张权利的一方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请求的事实基础。对于水电费、物业费等按实际使用量计算的费用,当事人应当在租赁期间通过定期拍照、抄表、双方签字确认等方式固定证据,而非事后试图通过技术手段“补强”甚至伪造证据。本案中,如果李某在租期内定期拍摄真实的电表照片,或者要求熊某升每月确认用电量,其电费主张便有据可依。举证意识的缺失,最终导致了部分请求的败诉。
(三)法院审查AI证据的应对
随着AI技术的迭代,未来会有更多AI生成或辅助生成的材料进入诉讼程序。法院应当在现行证据规则框架内,加强对电子证据的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对于照片、录音、录像等易被篡改或伪造的证据,可要求提供原始存储介质、元数据或技术鉴定报告。同时,应当强化对当事人的释明义务,告知伪造证据的法律后果,从源头上减少此类行为的发生。
结语:李某诉熊某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以一张AI生成的电表照片为焦点,生动展现了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核心地位。法院依法排除伪造证据、驳回无据诉请的处理方式,既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也捍卫了司法程序的严肃性。对于诉讼代理人董某晶的批评教育,则是一次“轻微违法”与“法治警示”之间的适度平衡。然而,本案所揭示的问题远不止于个案:当AI技术降低造假门槛,司法证明体系如何守住真实性的底线?当事人如何在不依赖虚假证据的前提下有效固定和提交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