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垫付税款,能否向开发商追偿及主张违约金?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6-06-10浏览量:9

导读: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被征收企业往往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多项税费。实践中,为了促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开发商有时会承诺承担被征收企业因此产生的全部税费。然而,当税务部门向被征收企业发出缴税通知,企业垫付税款后,开发商却未能按约履行,甚至拖延支付。此时,被征收企业能否依据协议约定向开发商追偿垫付的税款?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能够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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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概要: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开发商承诺承担全部税费

2015年4月28日,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作为征收部门,与湖北王某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某公司)签订了《襄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协议约定,因旧城改建项目需要,王某公司的两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住建局应支付王某公司货币补偿款总计13310357元。

随后,襄阳雅某商务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某公司)作为通过招拍挂程序取得该地块开发资格的开发商,与王某公司签订了《襄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明确约定:雅某公司另行一次性支付王某公司增加补偿款295万元;房屋征收补偿所涉所有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由雅某公司报请住建局协助王某公司办理减免税手续;如未能减免税费,所有税费由雅某公司缴纳,王某公司不承担任何税费;如王某公司支付了任何税费,均可向雅某公司追索。同时约定,税务行政部门下达征收税款通知之日起30日内,雅某公司必须缴纳完毕所有税费,否则除继续承担相关税费外,还应向王某公司支付应缴税费5倍的违约金。

2、企业垫付税款:税务通知下达,开发商未履行

2015年5月13日,地税局向王某公司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其在2015年5月22日前缴纳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各项税费共计5,500,422.49元,并告知逾期将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王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雅某公司工作人员邮寄了要求其缴纳税费的告知函,邮件次日被签收,但雅某公司未在通知期限内缴纳税费。2015年9月17日,地税局再次向王某公司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于2015年9月23日前缴纳税费。王某公司为免于承担滞纳金和行政处罚,被迫自行垫付了部分税款。截至2016年4月29日,王某公司累计缴纳各项税费637,575.7元,滞纳金1,621.23元。

3、诉讼请求与判决结果:开发商承担垫付税款及违约金

王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雅某公司支付其垫付的税款及滞纳金,并按照补充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法院经审理认为,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雅某公司未按约定履行缴税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判决结果如下:

一、雅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王某公司垫付的税款637,575.7元;

二、雅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王某公司违约金(违约金分段计算:自2015年10月28日起以339,419.2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2016年4月28日止;自2016年4月29日起以637,575.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垫付的税款全部付清之日止)。

4、法律分析:税费承担约定的效力与违约金的调整

第一,补充协议中关于税费承担的约定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当时有效)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愿约定合同义务的承担方式。本案中,雅某公司作为开发商,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与王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承诺承担被征收房屋所涉全部税费,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有效。王某公司因征收补偿取得的收入依法产生纳税义务,但雅某公司自愿代为承担,属于债务加入或第三人履行,法律并不禁止。

第二,王某公司垫付税款后有权向雅某公司追偿。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如王某公司支付了任何税费,均可向雅某公司追索”。王某公司为避免滞纳金扩大和行政处罚,先行垫付了部分税款,该行为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且已通知雅某公司。雅某公司未按约履行,构成违约,应当支付王某公司垫付的全部税款及滞纳金。

第三,约定的5倍违约金过高,法院予以调整。补充协议约定“应缴税费5倍的违约金”,该比例明显过高。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本案中,王某公司的实际损失主要是垫付税款被占用的资金利息损失。因此,法院将违约金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逾期罚息利率计算,既保护了王某公司的合理利益,也避免了因过高违约金导致的不公。

5、案件启示:开发商承诺承担税费后违约,企业垫付税款的维权策略

对被征收企业的启示:第一,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补充协议时,如开发商承诺承担税费,应明确写入书面合同,具体列明税费种类、承担方式、履行期限及违约责任。第二,税务部门下达缴税通知后,应及时书面通知开发商履行,保留送达证据。第三,如开发商拖延履行,企业为免于更大损失可先行垫付,但应保留全部缴税凭证,并及时通过诉讼或仲裁向开发商追偿。第四,合同中约定的过高违约金可能在诉讼中被法院调整,企业可同时主张资金占用损失。

对开发商的启示:在承诺承担税费前,应充分评估自身财务状况,避免因无法履行而承担违约责任。一旦签约,应诚信履约,否则不仅需支付垫付税款,还可能承担额外的违约金和诉讼费用。

对司法实践的启示:本案确认了征收补偿中开发商承诺承担税费的效力,同时明确了违约金调整的合理性。法院在当事人约定违约金过高时,依法予以调减,体现了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平衡。

结语:房屋征收补偿中,开发商承诺承担被征收企业税费的约定合法有效。当开发商未按约履行导致企业垫付税款时,企业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向开发商追偿垫付款项及相应的资金占用损失。约定的过高违约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予以适当调整,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公平原则。本案中,王某公司成功追回了垫付的63万余元税款,并获得按贷款逾期罚息利率计算的违约金,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企业在面对类似情形时,应当善于利用合同条款和法律武器,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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