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是国家为根治欠薪问题而设立的核心制度之一,其功能在于确保建设资金中的人工费部分专款专用,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然而,当施工单位因其他债务纠纷被法院强制执行时,其名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能否因民间借贷等普通债权而被冻结、划拨?

1、案情概要
李某与某某建设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经法院调解确认由某某建设公司向李某支付借款及利息。因建设公司到期未履行,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法院于2021年9月3日冻结了建设公司名下一个账户。
建设公司提出执行异议,主张该账户系其用于建设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提交了《工程款和工资款两条线拨付协议》《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监管协议》、银行出具的《证明》及项目指挥部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请求解除冻结。
法院经审查,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执行裁定,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申请执行人李某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中院于2022年4月12日作出裁定,驳回李某的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该案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
2、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能否因支付本项目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划拨?
3、裁判要旨
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受法律特别保护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某申请强制执行的原因系民间借贷纠纷,并非以支付本项目农民工工资为由申请扣划。因此,案涉账户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不得查封、冻结的情形。
二、严格审查账户类型是法院的法定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相关单位银行账户资金时,应当严格审查账户类型,除法律另有专门规定外,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查封、冻结或者划拨两类账户资金。
本案中,被执行人提交的多份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冻结账户确系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仅用于上述项目农民工工资结算。法院据此认定账户性质,依法解除冻结。
三、账户处于监管状态是判断资金用途的重要依据
本案中,案涉账户仍然处于监管状态下,账户资金受监管部门监管,用途仅限于农民工工资支付。复议申请人主张账户存在非农民工工资资金,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法院不予认定。
4、法律分析
第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专款专用”原则具有强制性。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农民工工资优先支付,维护社会稳定和农民工合法权益。该原则的强制性体现在:即使被执行人存在其他债务,法院也不得因支付本项目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查封、冻结或划拨该账户资金。
第二,“预冻结”措施为债权人提供了替代救济路径。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两类账户采取预冻结措施——在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监管部门按规定解除对两类账户监管后,预冻结措施自动转为冻结措施,并可依法划拨剩余资金。这既保护了农民工工资优先支付,也为债权人保留了未来执行的通道。
第三,举证责任由主张账户性质的一方承担。被执行人主张账户系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应当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账户性质及资金用途。本案中,建设公司提交了多份协议、银行证明及项目指挥部证明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5、案件启示
对被执行企业(施工单位)的启示:在法院冻结账户时,如认为该账户系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应当及时提交书面执行异议,并附上充分的证据材料,包括:专用账户监管协议、银行出具的账户性质证明、项目发包方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越充分,法院审查认定越快捷。
对申请执行人(债权人)的启示:在申请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应当注意区分被执行人的账户类型。如拟冻结的账户可能系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可考虑申请预冻结措施,待工程完工且农民工工资支付完毕后,再就账户剩余资金申请执行。
对执行法院的启示:在执行过程中,应当严格审查账户类型,不能仅凭账户名称判断。对于被执行人提出账户系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主张,应当要求其提供充分证据,并依职权向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银行等核实账户性质,确保既依法保护农民工工资权益,又不纵容被执行人利用专用账户逃避债务。
结语: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设立,是国家为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而构建的特殊保护机制。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既要依法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要严格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不能因执行一般债务而影响农民工工资的正常发放。本案的裁判规则明确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的“专款专用、优先保护”原则,也提示各方主体在诉讼和执行中准确识别账户类型、依法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