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人格尊严,找市监局,法院为何不受理?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6-06-16浏览量:22

导读: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与经营者发生纠纷,认为自身的人格尊严或人身自由受到了侵害,往往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要求对经营者进行行政处罚。然而,当消费者将此类投诉举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市场监管局履行查处职责时,法院却可能以“不属于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这究竟是为什么?难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明确将“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列为行政处罚情形,市场监管局却不该管?

%title插图%num

 

1、案情概要

万某在北京某超市购物时与店员发生纠纷,认为超市侵犯了其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万某拨打12315举报,要求原石景山工商分局(后职权由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承继)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对超市进行查处。石景山工商分局调查后答复:举报问题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责,不予立案,建议向公安部门反映。万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被维持,遂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万某与被诉行政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裁定驳回起诉。万某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万某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2、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市场监管局是否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消费者认为自身权益受侵害,能否请求法院判令市场监管局履行该查处职责?

3、裁判要旨

(一)处罚侵犯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的行为,不属于市场监管局职权范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除承担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等。

然而,该条款的适用有一个前提:其他法律、法规未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作出规定。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第三章第三节等明确规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公然侮辱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等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该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因此,对于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的行为,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处罚机关——公安机关。

在此情况下,市场监督管理局无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进行处罚。万某要求市场监管局对其举报事项进行查处,明显不属于市场监管局的职责范围。

(二)消费者与查处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不具备原告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属于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该利害关系的前提是,被投诉的事项属于该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由于市场监管局对侵犯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的行为没有查处职责,万某的投诉实质上只是“反射利益”——即行政机关对经营者的一般性监管,并不会对万某个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新设、变更或消灭的法律后果。因此,万某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不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原告资格。

(三)明显不属于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法院可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明显不属于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万某要求市场监管局履行对侵犯其人格尊严、人身自由行为的查处职责,该事项明显不属于市场监管局的权限范围。因此,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于法有据。

4、法律分析

第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适用边界。该条款并非授权市场监管部门对所有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的行为进行处罚。当其他法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经对同种行为规定了处罚机关和方式时,应优先适用特别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将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公然侮辱等行为交由公安机关处罚。因此,消费者遇到此类侵害,应向公安机关报案,而非向市场监管局投诉。

第二,行政投诉与民事诉讼、刑事控告的区分。消费者若因超市侵犯人格尊严或人身自由遭受损失,可以依据《民法典》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若侵害情节严重,涉嫌违反治安管理或刑事犯罪的,应报警处理。行政投诉并非万能渠道。

第三,法院对“明显不属于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审查。法院在立案或审理阶段,如果发现原告请求履职的事项根本不属于被告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无需进行实质审理,可直接裁定驳回起诉。这既节约了司法资源,也避免了行政机关被迫应诉的诉累。

5、案件启示

对消费者的启示:在消费过程中遭遇人格尊严或人身自由侵害时,应当正确区分不同救济途径。如需追究经营者行政责任,应首先判断该行为是否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对于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如殴打、拘禁、侮辱),应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消费者仍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经营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切忌因为“12315”是消费者维权热线,就认为所有消费纠纷都由市场监管局处理。

对市场监管部门的启示:收到消费者关于侵犯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的投诉举报时,应当正确适用法律,告知消费者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引导其通过民事途径解决,避免越权执法。同时,应做好答复记录,防止因程序不当被诉。

对法院的启示: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主动审查原告所请求履职的事项是否属于被告行政机关的法定权限范围。如明显不属于,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无需进入实体审理。同时,应向原告释明正确的救济途径。

结语: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日益增强,但维权也需“找对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权的范围是有限的,对于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等行为,法律已明确将其归入公安机关的职责范畴。法院以“不属于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并非不保护消费者权益,而是依法划定行政权与司法权的边界,引导消费者通过正确的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消费者在遭遇类似侵害时,应区分行政投诉、民事诉讼与刑事控告,选择最有效的救济方式,避免因程序错误而延误维权时机。

热门推荐

合法性调查

针对企业征收项目、征收程序进行合法性调查,避免因法律知识的缺失造成企业资产受损失。

企业资产评估

帮助企业客户熟悉掌握评估方法和补偿政策,针对企业资产进行整体价值评估。

协同谈判

就补偿问题协同企业进行高效谈判,有效对抗、破解行政压力,帮助企业争取利益最大化。

法律救济

根据多年行政维权经验,代为提起控告、查处或相关诉讼,帮助企业获取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