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一家经政府招商引资入驻、取得多项行政审批的企业,在经营近十年后被认定为“违法建筑”遭强制拆除。企业主张近两千万元的赔偿,法院最终判决赔偿约251万元。法院判决的核心逻辑是什么?违法建筑被强拆后,哪些损失应当赔偿,哪些不予支持?这起案件为招商引资企业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重要的裁判指引。

案情经过:招商引资企业获多项审批后突遭强制拆除,行政复议确认强拆违法
2008年,重庆源某砂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某公司”)经街道办事处招商引资,主营业务为鹅卵石加工。2009年至2010年间,街道办事处先后向港航管理局、发改委、移民局、环保局等部门发函,请求支持源某公司的码头岸线、项目立项、环境评估等工作。发改委向源某公司颁发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环保局批准了环评文件。
2016年,启动南滨路沿线非法码头、堆场清理整顿工作,源某公司被列为21号整治对象。2018年3月23日凌晨,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对源某公司的建构筑物实施强制拆除,并将机器设备搬移至他处存放。
2018年6月7日,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确认街道办事处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2019年1月9日,源某公司向街道办事处申请国家赔偿45103283元,对方收到后一直未作答复。源亨公司遂提起行政诉讼。
争议焦点:违法建筑强拆后是否应当赔偿以及赔偿范围如何界定?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其一,招商引资企业建设的建构筑物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后,强制拆除是否应当赔偿?其二,违法建筑被强拆后,哪些损失属于国家赔偿的“直接损失”?其三,在强制拆除中,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
源某公司主张赔偿机器设备、建构筑物、原材料等直接经济损失1822万余元,以及利息损失、营业损失等。街道办事处则认为,拆除的是违法建筑,不予赔偿;机器设备已清点保存,原告拒不受领,损失应自行承担。
法院判决:机具设备损失与建构筑物损失获得部分赔偿,其余诉请不予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街道办事处的强制拆除行为已被确认违法,应当依法赔偿原告的财产损失。
关于机具设备损失:法院认为,街道办事处提供的《现场物品清点清单》并未完全罗列被拆除的财物(如线缆明显遗漏)。在无确凿证据证明现场仅有清单所登记物品的情况下,被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法院参照此前评估报告确定剩余价值,认定机具设备损失共计1,404,774.16元。
关于建构筑物损失:法院认定,原告的建构筑物缺乏合法有效的权利凭证,但强制拆除过程中必然导致财产权利受损。参照评估报告确定的补偿金额1,112,011.77元予以赔偿。
关于其他损失:法院认定,原材料损失、停产损失、职工经济补偿金等,因与强制拆除行为不具有因果关系,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街道办事处赔偿源某公司机具设备损失1,404,774.16元、建构筑物损失1,112,011.77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违法强拆案件中“直接损失”的认定标准与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
一、违法建筑中的合法财产权益应予赔偿
违法建筑虽然不受物权保护,但构成建筑物的材料、设备等财产是当事人的合法财产。行政机关拆除违法建筑时,应当对上述财产返还当事人;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折价补偿。本案中,法院对建构筑物损失仍参照评估报告给予了部分赔偿,体现了对合法财产权益的保护。
二、强拆案件中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
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但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在强制拆除时未进行完整的财产清点登记,导致部分财物遗漏登记。法院据此将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由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三、“直接损失”的认定标准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直接损失”包括被拆建筑物重置成本损失、对动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等。而停产停业损失、原材料损失等,因不属于被诉拆除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法律分析:从招商引资到违法认定——企业建构筑物被强拆后哪些损失应当赔偿?
第一,招商引资不能替代法定审批手续。本案中,源某公司虽经政府招商引资并取得多项行政审批,但未能提供建构筑物的合法权利凭证,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在后续整治中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是导致建构筑物赔偿金额较低的核心原因。招商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不能替代法定审批手续,企业应当及时完善用地和规划审批。
第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适用边界。对于招商引资企业,基于对政府行为的信赖而投入的建设成本,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主张信赖利益保护。但本案中,源某公司的建构筑物最终被认定为缺乏合法权利凭证,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适用未能完全弥补其损失。企业在接受招商引资时,应当及时将政府的政策承诺转化为法定的行政许可文件。
第三,强拆中的程序义务与举证责任。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时,应当依法对财产进行清点、登记、公证,并妥善保管。未履行上述程序导致财物损失的,行政机关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中,街道办事处虽进行了清点,但遗漏了线缆等财物,法院据此将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
案件启示:企业合规经营与依法行政的双重警示——强拆赔偿案件的实践教训
对企业的启示:招商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不能替代法定审批手续。企业应当及时将政府的政策承诺转化为规划许可、用地审批等法定行政许可文件,避免在后续整治中因“手续不全”而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同时,企业应当妥善保管建设投入的合同、发票等原始凭证,以备在维权时提供证据。
对行政机关的启示:在强制拆除前,应当依法履行财产清点、登记、公证等程序,并对搬离的财物妥善保管。未履行上述程序的,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同时,对于招商引资形成的信赖利益,在整治中应当给予合理考量,避免“一刀切”式的处理。
对司法实践的启示:在违法建筑强拆赔偿案件中,应当区分违法建筑本身与其中的合法财产权益,对建筑材料、机器设备等合法财产给予赔偿。同时,应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在行政机关未尽清点义务时,将举证责任转移给行政机关。
结语:招商引资企业的违法建筑被强拆,并非“一拆了之、分文不赔”。违法建筑中的合法财产权益——机器设备、建筑材料等——仍应获得赔偿。本案中,法院对机具设备损失给予了较高比例的赔偿,对建构筑物损失给予了适当赔偿,体现了对合法财产权益的保护。企业在接受招商引资时,应当将政府的政策承诺及时转化为法定的行政许可,避免因“手续不全”而在后续整治中蒙受损失。同时,行政机关在实施强制拆除时,必须依法履行财产清点、登记、公证等程序义务,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