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21年,南方某县将一项目列为“首个百亿级工业项目”,宣传其母公司为“世界领先的电子信息及半导体显示核心材料供应商”,计划布局多条全自动化生产线。地方政府“多点发力”,撬动市级产业基金、股权基金等金融工具为企业融资,项目公司注册资本9亿元,近一半出资来自县里国资公司。然而,因企业财务造假等原因,该项目仅投产两年便难以为继,2025年下半年全面停产,企业欠薪,巨额国资面临损失风险。当地人社部门先后两次下达执法文书,责令企业限期支付欠薪;有关干部因盲目决策被查处。

1、案情回溯:百亿蓝图何以迅速“停摆”?
2021年,南方某县成功招引一家企业,宣称其母公司为“世界领先的电子信息及半导体显示核心材料供应商”,计划在当地建设多条全自动化生产线,目标打造“辐射珠三角与长三角的重要高端显示基地”。地方政府为此“多点发力”,撬动市级产业基金、股权基金等金融工具,多渠道为企业融资。项目公司注册资本9亿元,其中近一半来自县里的国资公司。
然而,项目仅投产两年便难以为继。2025年下半年,企业全面停产。员工被欠薪,当地人社部门先后两次下达执法文书,责令企业限期支付欠薪。厂区大门紧闭,产线停摆,占地百亩的厂区仅停放两三辆车。当地干部承认:“本想抱个‘金娃娃’,没想到掉坑里了。”
问题根源在于企业尽调严重缺失。监管部门调查发现,该企业涉嫌严重财务造假,造假材料有20多箱、假公章数千枚,连银行流水都是假的。地方政府在签约前未进行深入调查核实和充分论证评估,仅凭企业宣传便投入巨额国资。更有部分上市公司长期财务造假,虚构经营业绩,粉饰财务数据,给地方“画大饼”,借机套取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将企业风险转嫁给地方。
2、政府盲目决策的法律责任
本案暴露的核心问题,不是企业“骗了钱跑路”那么简单,而是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中层层失守的治理漏洞。
第一,招商引资协议对政府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政府的责任始于签约前的审慎调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管理职能与投资主体达成的招商引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的范畴。招商引资协议一经签订,对政府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政府的约束力不是“签了就要付钱”,而是“签了就要对决策负责”。政府以国有资金投入项目公司,本质上是以公共财政为项目背书。在签约前未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仅凭企业宣传便投入巨额国资,这一决策本身即构成行政违法。
第二,未尽审慎调查义务,可能构成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行政机关在招商引资中享有一定的行政裁量权,但这一权力的行使必须建立在充分的事实调查和合法合规的程序基础之上。本案中,地方政府在签约前未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行业地位等进行深入调查核实,仅凭企业“世界领先”的宣传便投入巨额国资。监管部门调查发现,该企业涉嫌严重财务造假,造假材料有20多箱,连银行流水都是假的。这一事实本身就证明,行政机关在决策前未尽到基本的审慎调查义务。有关干部因盲目决策被查处,正是对这一法律责任的确认。
第三,违规决策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根据相关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商引资中超越职权、违反决策程序,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2025年11月,中央层面进一步强化了招商引资的规范要求,明确提出“规范地方政府经济促进行为,出台地方政府招商引资鼓励和禁止事项清单”,释放出从源头纠偏、从严规范的鲜明导向。
3、企业财务造假的民事与刑事法律责任
第一,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涉嫌合同诈骗和贷款诈骗。企业以虚假的财务数据、虚构的经营业绩与政府签订投资协议,骗取政府资金支持,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关于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监管部门查获的“20多箱造假材料、假公章数千枚、假银行流水”表明,该企业的造假行为已形成系统性、规模性的犯罪链条。
第二,企业应当承担行政协议无效或解除后的返还和赔偿责任。如果招商引资协议因企业欺诈而签订,政府可以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主张协议无效或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要求企业返还已支付的全部资金并赔偿损失。2025年12月,华东某县经开区管委会已向一家上市企业发出听证通知,拟解除投资协议,追讨共计1.4亿元的代建费用、租金及资金占用成本,并追究违约责任。
4、欠薪问题的法律处置与政府兜底责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因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当地人社部门先后两次下达执法文书,责令企业限期支付欠薪。但在企业已停产、资金链断裂的情况下,责令支付往往难以执行到位。此时,政府作为项目公司的主要出资方和招商引资的引入方,负有督促付款、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监管责任,不能以“企业已停产”为由推诿扯皮。
5、案件启示
对地方政府的警示:招商引资的“诚意”不在签约时的排场,而在签约前的审慎。政府以国有资金投入项目时,必须进行深入的企业尽调和可行性论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中央层面已明确“出台地方政府招商引资鼓励和禁止事项清单”,地方政府应当严格遵守,杜绝“重签约、轻落地”的形式主义,避免“血拼式”招商沦为“血亏式”收场。
对投资企业的警示:以财务造假骗取政府资金支持,不仅面临巨额赔偿,还将面临合同诈骗等刑事追诉。企业应当以真实经营换取真实回报,而非以虚假数据套取公共财政。
对司法实践的启示:招商引资中的政企纠纷,法院不应仅停留于合同条款的机械适用,而应当穿透审查企业的真实经营状况和政府的审慎调查义务。招商引资协议的司法审查,应当涵盖签约前的尽调程序、签约后的履约监督、违约后的追责路径,推动“重签约、轻落地”的招商模式走向制度化、法治化。
结语:一个“百亿级项目”的停摆,损失的不仅是一笔国资,更是地方政府的公信力和投资者的信心。监管部门的调查揭开了企业财务造假的冰山一角——造假材料20多箱、假公章数千枚、连银行流水都是假的。但比企业造假更令人痛心的,是政府在签约前未进行深入调查核实和充分论证评估的盲目决策。招商引资不能“只管引进、不管落地”,政府的每一份投资决策都应当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和历史的审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