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政策变化了,“老规矩”还管用吗?
征收补偿标准是征收补偿纠纷中最核心、也最容易引发争议的问题。当政府沿用“老规矩”收费,而法律已经有了新规定时,被征收人该如何应对?甘肃一起涉及958万元草地补偿费的案件,或许能给您一些启发。

林某某(或某企业)在某市投资建设重大项目,依法取得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全额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和村集体征地安置补偿资金。然而,当地自然资源部门却依据“以往征地都是这么操作的”惯例,要求其额外缴纳一笔草地补偿费,金额高达数百万元。林某某认为该收费缺乏依据,在交涉无果后,将市政府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该收费决定。
本案的核心是:在国有未承包草原上建设项目,是否需要额外缴纳草地补偿费?
根据《草原法》相关规定,因建设使用国家所有的草原的,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对草原承包经营者给予补偿。言下之意,补偿的对象是“草原承包经营者”,前提是存在承包经营者。在本案中,政府无法证明案涉草原存在承包经营者,却仍然以“惯例”为由收费,自然于法无据。
此外,草原法明确规定,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缴纳的是草原植被恢复费。草地补偿费与草原植被恢复费是两笔不同性质的费用,不能混为一谈。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了政府的收费决定,并确认草地补偿费无需缴纳。
如果您也遇到类似的“惯例”收费,建议从以下角度审查:
首先,核实收费项目有无法律依据。 政府收费必须“法无授权不可为”。如果某项收费在法律、行政法规中找不到依据,就存在违法收费的嫌疑。
其次,确认自己是否符合收费对象范围。 即使法律规定了某项收费,也需审查自己是否属于法定缴费主体。例如本案中,只有在草原存在承包经营者时才需要支付草地补偿费。
最后,不要因为“以往都这么交”就放弃维权。 行政行为必须依法作出,“以往这么操作”不等于“这么操作合法”。如果认为收费不合理,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九条:因建设使用国家所有的草原的,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对草原承包经营者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九条:因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依法行政原则: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能仅凭“惯例”或“经验”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