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事处强拆是否违法?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19-09-23浏览量:523

城市拆迁律师维权案例之八十 / 拆迁律师:段福惠 / 关键词:城市拆迁律师维权、街道办事处强拆、北京拆迁、强拆、裁决违法

                                              

       一、城市拆迁律师维权事实概要

 

古誉宁(化名)的房屋位于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西街村。2007年9月30日,房山区城关街道办事处通过了《城关街道西街村关于建设南水北调工程回迁安置用房的决议》。此后,城关街道办事处和西街村村委会即以各种方式让村民们拆房子,以建设所谓的“南水北调回迁安置楼”。由于认为补偿标准太低,古誉宁拒签协议。鉴于强拆风声越来越紧,古誉宁于2009年5月中旬委托段福惠律师与宋玉成律师代理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项。

2009年6月9日,古誉宁接到西街村党支部、村委会所作《通知》,称希望其尽快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尽早拆除宅基地上的原有建筑。否则西街党支部、村委会将请示城关街道办事处批准对其进行帮助拆迁。古誉宁未采取任何措施。2009年6月19日清晨,在没有任何强拆手续的情况下,房山区城关街道办事处出动大量工作人员将古誉宁房屋强制拆除。在强拆机器隆隆的作业声中,古誉宁大有“停杯投箸不能食,拔剑四顾心茫然”的感觉。不过,在段福惠律师与宋玉成律师的运筹帷幄之下,历经一个四季的轮回之后,古誉宁的正义得到声张——房山区城关街道办事处的强拆行为被房山区人民法院确认违法!

 

       二、城市拆迁律师维权办案掠影

 

       1、来自律师的建议

就在古誉宁惶惶于强拆行为的同时,他拨通了段福惠律师的电话。段福惠律师一面对满怀失家之痛的古誉宁进行安抚,一面临危支招。按照律师的指引,古誉宁拨打110报警。不过,直到房屋快被拆完之时,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城关派出所两名出警人员方才赶到现场,但却并没有阻止强拆行为,其理由是“政府行为,管不了”。此情此景对于古誉宁来说,大可以用“欲渡黄河冰塞川,将登太行雪满天”来形容。清除冰塞,融化积雪,无疑是段福惠律师与宋玉成律师接下来的职业使命!

 

       2、让强拆非法性无处可逃

2009年6月下旬,段福惠律师与宋玉成律师以委托人的名义向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了两个诉讼:一诉城关街道办事处强拆行为违法,二诉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行政不作为违法。

在诉城关街道办事处违法强拆一案中,房山区人民法院追加西街村村民委员会为第三人。城关街道办事处和西街村村民委员会先后提交了《答辩状》,一致采取了“金龟脱壳”谋略:2009年6月19日,西街村村民委员会组织相关人员协助被拆迁人古誉宁对其地上物进行了搬迁、拆除工作,并组织人员对帮拆现场的安全进行了维护。强拆行为与城关街道办事处无关,此案应当按照民事案件受理,古誉宁的诉讼请求应被驳回。

城关街道办事处委实“机关算尽太聪明”,不过却算不过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城关派出所在诉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行政不作为违法一案中作出的《情况说明》。在《情况说明》中,白纸黑字地说明强拆古誉宁房屋的现场有城关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西街村书记,城关街道综合治理人员,城管队员,房山分局保安公司保安队员300余人,经观察确定是综合执法拆迁,是政府行政行为。

2010年6月18日,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古誉宁诉城关街道办事处违法强拆一案,认为2009年6月19日对原告古誉宁的房屋进行拆迁的行为确属政府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且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是违法行政行为。

 

       三、城市拆迁律师维权律师说法

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等是我国基层行政组织的具体体现形式。不规范的政府主导型拆迁通常与这些基层组织未遵循相关法律规定所实施的选择性执法行为有关联。经常可见的情形是,这些基层组织不办理法定的拆迁手续,而直接出面与村民、居民洽谈补偿安置的事项,如果谈不拢即对其采取强制拆除的行为。毫无疑问,村民、居民的正当权利被推到了法律的边缘地带。

在我国目前的拆迁法律体系框架之内,国有土地房屋拆迁主要受《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调整,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主要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适用,只是存在着地方性法律规范时方优先适用后者规定。虽然在具体的文字表述上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差异,但万变不离其宗,关于强拆,应当是属于法律严格限制的一个部分。

强拆只能由行政机关或是司法机关启动、实施。实践中,多数情形是基于官本位思想而实施的不规范的“行政强拆”。如何判断此意义上的“行政强拆”与法律意义上不被否定的“行政强拆”是相和还是相离的关系?

首先,启动主体只能是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所责成执行的部门,一般系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其次,合法行政强拆的启动条件在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将行政裁决程序实施完毕,拆迁人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而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搬迁义务;

再者,合法行政强拆的启动程序包括:

(1)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启动强制拆迁程序;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等内容,进行听证;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申请时一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②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

③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④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⑤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⑥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⑦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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