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借贷纠纷案例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19-09-23浏览量:248

      【事实概要】

办案律师:黄艳 / 关键词:民间借贷、庭外和解、强制执行

       林海(化名)因个人感情纠纷犯罪入狱,在狱中接受改造的时候适逢减刑政策调整,只要林海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中的民事赔偿责任履行完毕,就可以根据他在狱中的良好表现而获得减刑。听闻此消息的林海仿佛又重新看到了生活的光亮,对未来又怀揣起了憧憬。于是,他想尽一切办法筹集款项,争取尽早完成赔付。此时的林海突然想起,2009年12月曾经借给自己的好朋友齐南(化名)五万元,原本约定最长两年的还款期限至今亦早已到期。期间虽偿还过6000元,但林海却多次催要余款未果。于是,林海在狱中给父亲写信,表达了讨债的决心,希望父亲能替自己追回欠款,以尽快获得减刑。

为了给儿子“赎罪”,林海的父亲经多方询问,辗转找到了黄艳律师。因为林父听闻黄律师不仅青年才俊,二十几岁就多次承办大案,更重要的是黄律师为人正直,遂年迈的林父希望黄律师能向自己的儿子伸出援手。林父向黄律师道明事情原委后,黄律师果断同意了林父的办案请求,并表示除了基础费用以外不额外收取一分钱代理费。这让林父甚为感动,顿时对这位虽然体格娇小但灵魂伟岸的黄律师肃然起敬。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辑:跨过“立案难”门槛

感知于当事人心情的急迫,黄艳律师连夜研究案情及证据情况,准备好起诉材料,于次日来到齐南的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刚刚开始的维权就遇到了阻力,东城法院立案庭以不能证明借贷关系为由拒绝立案。原来,当时林海和齐南之间未签订任何借款协议,只是由齐南向林海出具了“收条”而非“借条”,在“收条”中载明收到林海五万元现金,并约定两年内偿还。

出师未捷的黄律师向立案法官晓之以情,动之以理,表示不能仅仅从字据的表面和形式上判断是否为借贷关系,此“收条”的内容实质上已经证明了双方的关系,且结合其他立案证据(能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人证言)更能清楚证明借贷关系。

面对黄律师的据理力争,立案庭法官也做出让步,表示如果要立案必须由黄律师写一个情况说明,并承诺承担坚持按照民间借贷纠纷案由起诉的相应后果。果断如斯,黄律师按照法官要求写下了“保证书”。法官也终于开了“金口”,为当事人立了案。

 

       办案第二辑:绕过曲折开庭路

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成功立案后,黄律师和当事人便坐等开庭。毕竟,借款的事实铁一般存在,且证据确实充分,胜诉的结果指日可待。然而,“好事多磨”,戏剧性的一幕再次上演:就在开庭的前两天,主办法官从刑事审判庭同事那里了解到,被告齐南也因故锒铛入狱。原本确定的开庭日期就此搁浅。

此后,黄律师多次联系法官,希望法官能尽快处理上述突发情况,重新安排开庭。善良的法官亦被黄律师的无私敬业所感动,随即安排了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齐南,针对案件向齐南做了调查笔录,而齐南最终同意由其母亲代表他上庭应诉。

辗转两个月,本案终于开庭了。考虑到双方曾经是好朋友关系,如今虽然对簿公堂,但是旧情还在,法官希望能说服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齐南的母亲表示儿子也身在囹圄,自己靠拿退休金过活,代子还债能力有限,希望将还款金额减为2万元,3个月内还清。黄律师将齐母的话转告与林父。作为高级知识分子的林父,虽然自身亦是不易,但也高风亮节,十分同情被告的遭遇。最终,双方当庭达成调解意见,法官根据前述方案制作了调解书。

 

       办案第三辑:强制执行到达胜利彼岸

2014年7月初,黄律师联系林父询问是否顺利收到了还款,却得到未收到任何款项的答复。原来,林父原本向对方留的银行卡丢失并办理了挂失手续。念及对方可能是还款不能,黄律师当即向当事人索要另外一个卡号并告诉法官,请求法官转交给对方。

又过几日,法官告知黄律师,对方不接听电话,建议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于是,黄律师又将一纸“强制执行申请书”递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启动后,执行庭法官很快便拿到了20000元的执行款。然而,问题又来了——按照法律规定,执行款本应由当事人本人领取,并出具本人名下的农行卡号,然而身陷囹圄的林海不可能亲自去申领这份款项。

黄律师再次向法官陈情,请求法官根据林海的特殊情况允许由林父代为领取款项,将此款打入林父名下的银行卡。“法律不外乎人情”,后执行法官经请示上级领导,最终同意了黄律师的方案。一个星期后,执行款项划入林父的账号内,这一纠纷终于尘埃落定。

 

      【律师说法】

本案经过黄律师的专业与热忱、林父的宽容与体谅、法院法官的人文关怀,最终得到了完美的解决。笔者曾问过黄律师感受,她说,只有小律师,没有小案子,一旦决定代理一个案件,无论案件标的大小,都应当以高度的责任感去完成委托人的托付。律师,在很多时候,应当是社会的良心……

最后,笔者从法律的角度温馨提示:无论是亲朋友人之间借款还是为其他民商事行为,都要尽力做到规范,订立符合《合同法》规定要件的民事合同,“先小人后君子”的道理在此再合适不过了。(李群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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