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拆迁律师维权案例之七十 / 办案律师:段福惠、马丽芬律师 / 关键词:城市拆迁律师、北京拆迁、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离婚拆迁、撤销裁决
一、城市拆迁律师事实概要
北京市宣武区市政管理委员会于2006年4月12日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委托北京先锋拆迁有限公司在宣武体育中心周边进行“城中村”环境整治项目拆迁工作。
吴达(化名)在拆迁范围内有私房一处A,因不同意拆迁人主张的货币补偿标准,一直未与之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008年1月初,拆迁人宣武区市政管理委员会向宣武区建设委员会申请了拆迁裁决,被申请人除了吴达,还有李丽(化名)。李丽是吴达的前妻,二人离异后未分割房产,A房产一直由吴达居住,而李丽的户口也一直未调离。
2008年1月末,宣武区建设委员会做出《房屋拆迁纠纷裁决》,裁决:①吴达、李丽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腾空房屋交由拆迁人宣武区市政管理委员会拆除;②吴达、李丽分别与宣武区市政管理委员会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领取补偿款、拆迁安置补助费;③逾期不履行裁决的,宣武区建设委员会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由于裁决并未在拆迁人主张的货币补偿标准基础上有所提高,吴达对该裁决的抵触心理可想而知,不过,吴达也清楚这裁决绝不是“闹着好玩”的,不慎重应对的话真有可能遭致强拆……
在焦虑中踌躇了数日之后,吴达手持拆迁裁决书找到了段福惠律师与马丽芬律师代理其案。历经一番法律大作战以后,此案最终以拆迁裁决被法院司法判决撤销而“曲终人散”。
二、城市拆迁律师办案掠影
办案唯一辑:被判决撤销的拆迁裁决
拆掐维权之路“路漫漫其修远兮”,段福惠律师、马丽芬律师势将“上下而求索”。一番求索之后,段福惠律师与马丽芬律师果然挖掘到两个影响非凡的维权支点:
其一,裁决事实认定错误——宣武区建设委员会未依宣武区市政管理委员会的申请对李丽是否符合《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中要求的给与拆迁安置补助的条件进行审查,即作出裁决;
其二,裁决程序违法——宣武区建设委员会在裁决过程中,将应当向李丽送达的谈话通知、裁决申请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授权委托书以及裁决书均留置送达于吴达处,而吴达与李丽并不存在亲属关系,因此宣武区建设委员会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关于留置送达的要求,明显地程序违法。
古希腊哲学家阿基米德曾说:“给我一个支点,我就能撬动地球。”而基于前述两项发现,经验丰富的段福惠律师与马丽芬律师认为足以扭转委托人吴达已然十分被动的拆迁命运。很快,段、马二位律师付诸实际行动,向宣武区人民法院提起拆迁裁决撤销之诉。
2009年8月下旬,宣武区人民法院做出《行政判决书》,认为:行政机关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被告宣武区建设委员会在明知原告吴达与李丽已经离婚,二人非家属的情况下,将应送达于李丽的文书留置于原告处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在关于留置送达的要求,应视为被告未向李丽送达与裁决相关的材料。而作为裁决机关不向裁决被申请人送达裁决有关材料的,又直接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中规定的程序要求。因此,被告所作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应当予以撤销。宣武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撤销被诉《房屋拆迁纠纷裁决》。
三、城市拆迁律师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根据这一条规定可以看出,留置送达要同时具备以下几项条件才能具备法律效力:
其一,送达对象或者其成年家属拒绝接收法律文书是适用留置送达的第一前提。只有在送达对象或其成年家属拒绝接收法律文书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留置送达,在实践中切勿本末倒置;
其二,送达人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见证。一般来说,有关人员应当是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且第三方的范围应当限定在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
其三,送达人向见证人说明情况。送达人应当就送达对象拒绝接受法律文书的具体情况,亦即采取留置送达的原因事项进行详细说明;
其四,送达人与见证人的签章。在整个留置送达的过程中,见证人的见证是否客观公正非常重要,而且还要以“看得见”的形式予以保存,以在日后真正产生证明效力。而最有效的形式通常是由送达人与见证人在送达回证或者其他现场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回到本案中来,正是因为留置送达的无效,使得司法机关最终认定被诉裁决认定事实不清,撤消了该裁决,实现了弱势的被拆迁人被拆迁命运的“咸鱼大翻身”。那么,对照前述四生效要件分析,是什么导致了涉案裁决留置送达的无效呢?答案在于,本案裁决机关在适用留置送达时选错了送达对象,从而在第一条生效要件上就已经离题万远,具体表现在:本应向李丽送达的谈话通知、裁决申请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授权委托书以及裁决书均留置送达于吴达处,而李丽与吴达自离婚之日起便不再存在任何人身依附关系。那么,在李丽拒收裁决相关法律文书的情况下,裁决机关只能选择向李丽或者李丽的成年家属留置送达。显然,吴达并不在此列!
原文转载请注明来源:拆迁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https://www.zmfuwu.com/14992.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