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律师维权案例之十九 / 办案律师:周涛、李顺华律师 / 关键词:农村拆迁律师、批复、征收、行政复议、确认违法
一、农村拆迁律师案情介绍
周小兰(化名)是江苏省大丰市大中镇某村的村民,2002年下岗失业,生活窘迫。正当不知所措之际,政府号召自主创业,对于勤劳朴实的周小兰来说,自主创业需要莫大的勇气。在经过一番考虑和亲友的鼓励之后,她决定开办养殖厂,专门养殖草鸡。养殖厂经营了几年之后终于步入正轨,规模也在逐步扩大,截止到2013年,养殖厂已有七个大棚,共占地1.79亩。周小兰的生活也逐渐有了些起色。然而,世事难料,好日子还没过几天,2013年3月,周小兰得知政府要征收养殖厂所在地段的土地。养殖厂是周小兰一手办起来的,经营了十多年,心血全都倾注在这七个养鸡大棚上了。这时政府要征收土地,对周小兰来说无疑是晴天霹雳。
不过虽然征地的消息已经蔓延开,但是政府却一直没有发布正式的文件通知村民,于是周小兰继续经营自己的养殖厂。但没过几天,政府就开始着手土地征收工作,并通知周小兰尽快将养殖厂迁移。周小兰慌张之余又感到气愤:政府征收老百姓的房屋和土地,不需要公布正式的征地文件,想哪天征就哪天征吗?周小兰一方面想争取满意的补偿,一方面想讨个合理的说法,于是在朋友的推荐下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周涛和李顺华两位律师。两位律师已经代理了多起江苏大丰的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案件,在一番探讨之后,周小兰决定委托两位律师作为其代理人。
办案第一辑 :信息公开是关键
在对案情和委托人的诉求进行分析后,两位律师认为首先要做的是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正如周小兰所气愤的,政府在征地之前至少要公示一下书面的批件以证明征收的合法性。2013年10月10日,周小兰通过申请信息公开得知,江苏省人民政府于2013年7月9日作出了《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大丰市2013年度第3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3】330号),该批复涉及征收大丰市大中镇总面积1.5431公顷集体土地,其中涉及周小兰养殖厂所在地段的是一幅1.0805公顷的地块。拿到政府公开的《批复》,两位律师发现,土地征收工作自2013年3月份开始,《批复》是2013年7月9日作出的,在这之间,政府未履行告知义务,显然政府征收土地的程序是违法的。
办案第二辑:行政复议确认批复违法
周律师和李律师办案经验丰富,对案件的处理可谓轻车熟路。二位律师立即提起了行政复议,要求撤销330号违法《批复》。由于代理律师提供了充分的证据,并进行了严谨的论述,江苏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处认定:涉案地块报批前,大丰市采取由村组人员口头告知的方式履行告知、确认程序,但《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上均非农户本人签字。《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本案争议的苏政地【2013】330号征地批复作出前,地方政府未对被征地农户充分履行告知、确认程序,致使被申请人作出的征地批复违反法定程序。根据《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最终决定确认被申请人即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的苏政地【2013】330号征地批复违法。
拿到了确认批复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周小兰的心里松了口气,虽然补偿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协商和谈判,但政府终究是给了个说法。首战告捷,让周小兰对政府的看法有了改观,对法律也萌生了信任和敬畏之情。周小兰表示,自己的维权之路,无论多么艰辛,都会一直坚持下去。而两位律师也表示,会竭尽全力继续帮助她,直到争取到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农村拆迁律师律师说法
农民一辈子最重要的财产就是土地,耕种也好,养殖也好,离开了土地,农民的生活就失去了保障。如果政府对农民的安置工作处理得好,农民还可以安心地让出土地。但是政府如果置农民的利益于不顾,一心只想牟利和政绩,那么征地工作必然得不到支持。周小兰只是千千万万农民中的一个,面对违法征地和侵权,每一个农民都有可能也应该站出来说“不”。
本案中的关键在于告知程序的违法,政府未履行书面告知程序,并在《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中使用假的村民签名,以致于所取得的批复违法。程序正义一直是我们国家所欠缺也一直在呼吁的。特别在征地时,政府常常以农民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为理由,故意省略很多相关程序,如告知、听证等。但是这些程序是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的必须要求,政府省略这些程序,是对公民权利的直接侵犯。在建设法治社会的强烈呼吁下,我们建议农民及广大人民群众增强自己的权利意识,也建议政府依法执政,尊重和保护民众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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