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9村民起诉少批多占查处不作为,一审不予立案二审改判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19-09-23浏览量:218

农村拆迁律师维权案例之五十七 / 办案律师:杨念平律师 / 关键词:农村拆迁律师、 少批多占、集体维权、立案难、管辖权

 

一、农村拆迁律师案情介绍

 

       近年来,大拆迁几乎席卷了神州大地的每一个角落。自2009年4月开始,山东省菏泽市单县单城镇张知楼村就在如此的大背景下开始了一场旁观者触目惊心、当局者如丧考妣的大拆迁:村民们世世代代耕种谋生的1500多亩良田、祖祖辈辈相传的200多亩宅基地被村、镇、县三级领导联手非法出卖,300多所房屋被强行野蛮拆迁,威严恐吓、暴力伤害、非法拘禁更是无所不用其极。且赤且墨的恐怖气息,密密地笼罩着张知楼村,无孔不入。

       2011年秋冬更迭之际,被逼临绝境的村民们委托了中国第一拆迁律师团的资深专家律师杨念平律师全权代理依法维权事宜。虽然杨律师专司征地拆迁维权案件已久,各类拆迁怪诞都已见惯不怪,但对张知楼村的近2000亩土地的大规模征地拆迁仍然惊诧不已。于是,接下村民们的殷殷企盼之后,她专门调查了张知楼村征地手续,发现在2010至2011年期间,山东省人民政府就张知楼村征地事宜先后作出了五个征收土地批准文件,共将张知楼村村民的宅基地与承包土地800.3694亩列入了征收范围。“平填沟堑马蹄惊,散漫长空鸟道灭。”2000亩用地与800亩批地之间的巨大差距,令人欷歔、讶然!

 

二、农村拆迁律师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辑:起诉与管辖

       2011年10月8日,杨念平律师代表269名委托人,向菏泽市国土资源管理局提交了一份《查处土地行为申请书》,请求对张知楼村违反土地管理法刚性规定,少批多占、违法占地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对相关责任人课以行政处罚。不过这一申请行为却落入了“万籁此俱寂”的结局。许久过去,仍未见菏泽市国土资源管理局有所为。

       2012年元月,杨念平律师针对菏泽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的行政不作为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确认不作为违法,并依法履行查处职责。然而,杨律师此举却未能成功叩开正义之门——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起诉人申请菏泽市国土资源管理局查处的违法用地,涉及起诉人所在村的宅基地与承包土地等不动产,是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非菏泽市国土资源管理局所在的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一道管辖诡辩,就这样将仰望公平正义的一众失地农民退出了“人民法院”的门槛……

 

       办案第二辑:说服与改判

 

       公平与不公平,本就是一场角逐。拿到一审法院的《行政裁定书》后,杨念平律师未有丝毫犹豫,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申请,称:不动产管辖制度的核心在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以登记为要件。行政不作为反映的是行政机关怠于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行政形态,其外在表现形式为未依一定程序为结论性的意思表示,这决定了行政不作为本身未对不动产的权属发生直接影响。对行政不作为的审查集中在当事人是否提出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申请,以及行政机关是否在法定期间内履行了职责。而对于行政机关是否依照法律规定的时间、程序履行了行政职责,由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审查显然最为便利、有效。据此,杨律师向法院陈情恳请撤销一审裁定,并责令原审法院依法受理。

       “真理的小小钻石是多么罕见难得,但一经开采琢磨,便能经久、坚硬而晶亮”。2012年9月19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认为原告是认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原告起诉有明确的被告和具体的诉讼请求及事实根据并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故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原审不予受理属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最终,二审法院裁定撤销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所作不予受理的一审裁定,并重新予以立案受理。

 

三、农村拆迁律师律师说法

 

        坊间素来有种经过千年岁月洗礼的惯例——民不与官斗。不过,新中国的法制时代莅临后,“民告官”有了制度的基础——行政诉讼制度。在近二十多年时间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陆续出台,使得我国行政法律制度体系不断建立和完善。

        二十余载光阴,弹指一瞬间。新中国的行政诉讼制度从荒芜一路扶摇而上,至今仍处发展中状态,丛林法则未见隐去,官本位毒瘤或深或浅依附。朴实一点来说,中国民告官的现状,说不上太好,也说不上太坏。然而,恰恰是这种夹缝中的状态,总叫人有挨闷棍的感觉,不那么酣畅淋漓。

        历数我国行政诉讼至今仍然存在的问题,人们往往会第一个向“立案难”开炮。实践中,行政诉讼立案难的表现形式千般万种,常见者诸如:以被诉行政行为系终局裁决行为由不予受理、以被诉行政行为系抽象行政行为由不予受理、以被诉行政行为系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为由不予受理、以被诉行政行为系内部行政行为由不予受理、以被诉行政行为系概括为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行为由不予受理、以认定原告不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为由不予受理、以诉状格式和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定要件为由不予受理、以起诉非属本院地域管辖或级别管辖为由不予受理。

       熟知,行政诉讼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且常与当事人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法院一旦不对行政诉讼敞开大门,无疑将使得当事人无法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使得官民矛盾得不到以缓和化解并不断酝酿、加剧,最终为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爆发深埋隐患,导致法律问题政治化,后果令人堪虞。因此,进一步解决立案难的问题是我国法制文明建设乃至政治文明建设的一大重要课题!

 

原文转载请注明来源:拆迁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https://www.zmf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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