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被判违法的拆迁许可证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19-09-23浏览量:236

城市拆迁律师维权案例之六十 / 办案律师:马丽芬、段福惠律师 / 关键词:城市拆迁律师、北京拆迁、拆迁许可证、拆迁政策、区位补偿价、重置成新价、搬迁补助费

 

      一、城市拆迁律师事实概要

 

       2009年3月初,正值“几处早莺争暖树,谁家新燕啄春泥”的季节,《致广大被拆迁居民的一封信》如雪片一样纷飞进北京市门头沟区门头沟路一带200户“寻常百姓家”!而肖捷(化名)一家正是其中一户。打从接到这封信开始,肖家人的心头便有些云霭沉沉,因为信中称门头沟区建设委员会已经给门头沟区市政管理委员会颁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名目是缓解道路交通拥堵的增北路改建工程。按照此次拆迁政策,肖家三代五口人居住的82平米房屋可获区位补偿价13.3万元、重置成新价6.7万元、搬迁补助费1000元、提前搬家奖励费1.5万元、工程配合奖励费8万元、区位价补差9.5万元、一次性周转补助费1哇元,合计约40万元。

      对这场拆迁,肖捷心里算是有了谱,但却没什么美好愿景。于是,他手持《致广大被拆迁居民的一封信》委托了段福惠律师与马丽芬律师作为自己的利益守卫者。

      二、城市拆迁律师办案掠影

 

     《礼记·中庸》中记载:“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介入肖捷的拆迁个案之后,段福惠律师与马丽芬律师对委托人的个案详情进行了层层梳理,并得出初步判断:涉案拆迁项目的合法性命脉——拆迁许可存在一明一暗两项违法:明的违法是,没有依法进行拆迁公告;暗的违法则是,这种政绩工程名目的拆迁十之八九存在着实体审查义务履行不足。了然于心之后,二律师决定挥出正义之剑。

       “诱敌”篇:行政复议打响情报搜集战

       2009年3月底,段福惠律师与马丽芬律师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确认门头沟区建设委员会核发的涉案《房屋拆迁许可证》违法。随后,她们接到了门头沟区建设委员会所作的《行政答辩书》,答辩书中详细阐述了拆迁许可行为的始末,而这,正是段、马二律师期待看到的内容——对于律师而言,材料越丰富就意味着离真相越接近,也意味着发现违法可能的可能性越大。

       从门头沟区建设委员会提供的答辩书中,二律师挖掘到三项极具价值的内容:①门头沟区市政管理委员会向门头沟区建设委员会提交的《拆迁资金证明》竟然是由门头沟区财政局出具的,而依照法律明确规定,这个证明应当由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②门头沟区市政管理委员会没有依法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③门头沟区市政管理委员提交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中规定“本次拆迁将全部采用货币补偿”,违法剥夺了被拆迁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权。这三大发现令人振奋,段、马二律师随即写就一份洋洋洒洒的《法律意见》提交给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让事实与法律共同说话,论证涉案《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违法。   

       不过,这个有理有据的复议在2009年5月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所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面前还是变成了浮云——后者认定涉案《房屋拆迁许可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决定维持。看来,正义之门不能被轻易叩开。借引孙中山先生的政治遗嘱:“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

       “胜利”篇:行政诉讼斩获迟来的正义

       2009年6月中旬,段福惠律师与马丽芬律师向门头沟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目标依然锁定为《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违法性。在这个诉讼里面,二律师重申了行政复议过程中复议机关回避了的拆迁许可诸多法律欠缺之处。“不经一番寒彻骨,哪得梅花扑鼻香”。这一轮拆迁许可诉讼打得异常艰难,一审就是一年多,直至2010年11月初方才尘埃落定,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在门头沟区市政管理委员会未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的情况下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违法。此时,时令初寒,这份胜诉判决对肖捷一家来讲,大有一番“碧瓦初寒外,金茎一气旁”的韵味!

       三、城市拆迁律师说法

 

       所谓拆迁许可证,就是建设单位成为拆迁人之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等文件资料,尔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30日内进行审查,认为前述文件资料符合法律规定时发放的行政强制许可。没有拆迁许可的拆迁必然违法,但有拆迁许可的拆迁也不必然合法。实践中,拆迁人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情形较为多发。遇到违法拆迁许可的情形,被拆迁人作为利害关系人,一般可以通过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途径进行救济。

       由于我国法治初阶的不完善,尤其拆迁利益以及衍生价值的不可估量,拆迁维权往往是“袖里乾坤大,壶中日月长”,   难以一举触底,因此这就对维权的技术含量提出了严峻挑战。从归纳的角度来说,笔者主张在拆迁许可的违法救济过程里面,不妨将行政复议作为先驱程序,对违法行政行为实行第一轮审查,待其落幕之后再进入诉讼程序,以两审程序的保障推动第二、三轮审查。如此一而再、再而三地对拆迁违法之处进行打击,能起到“铁杵磨成针”的维权效果,可以说是在有限司法环境下的维权力度最大化手法。

      原文转载请注明来源:拆迁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https://www.zmfuwu.com/149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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