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府“强拆”已签约拆迁户房屋被判违法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19-09-23浏览量:228

城市拆迁律师维权案例之二十四/ 办案律师:杨在明律师 / 关键词:城市拆迁律师、  江苏拆迁、强拆、判决违法、拆迁补偿款 

        一、城市拆迁律师事实概要

 

       2009年6月12日,江苏省泰州市华信药业投资有限公司取得《泰州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成为海陵南路南延项目的拆迁人。泰州市野徐镇人韩子桦(化名)的房屋位于拆迁范围之内。2009年11月2日,韩子桦与华信药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华信药业投资有限公司对韩子桦者进行货币补偿,且韩子桦应于2009年11月20日前搬迁完毕,并交钥匙给拆迁人华信药业投资有限公司验收房屋,然后华信药业投资有限公司一次性结清拆迁补偿款。

       已签订协议的韩子桦经多方渠道了解当地拆迁补偿的行情之后,认为自己所获补偿偏低,因此未依照合同约定腾房搬迁。2009年11月26日,野徐镇征地拆迁工作指挥部发布《通告》,要求海陵南路南延工程拆迁范围内未履行交房协议、腾空房屋的各拆迁户在11月30日前尽快履行协议,逾期不交者,野徐镇征地拆迁工作指挥部将会同公安、城管等部门实施助拆。韩子桦仍然未与履行。2009年12月1日,韩子桦的房屋被强制拆除。

       拆迁补偿里往往是一手交补偿,一手交房屋。韩子桦签协议未交房,指挥部联盟助拆,这里可否成立一个不合理抵消另一个不合理的逻辑呢?因为对于实施强拆的一方来说,正是基于这样的一个“强盗逻辑”。韩子桦的代理人,即著名专业拆迁律师杨在明麾下律师在强拆行为发生后,迅速采取了法律措施,以捍卫委托人的神圣权益!

       二、城市拆迁律师办案掠影

       办案唯一辑: 公堂上的权利保卫战

       2009年12月下旬,律师写就了行政起诉状,以韩子桦的名义将委托野徐镇征地拆迁工作指挥部行使拆迁管理职能的野徐镇人民政府推上被告席,请求法院确认被告野徐镇人民政府对原告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这一起诉拉开了一场精彩的法律对决序幕……

       受案法院海陵区人民法院对韩子桦诉野徐镇政府一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审理中,被告代理律师言之凿凿地辩称:既然原告已经与拆迁人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那么原告已经对其房屋进行了处分,其对房屋的所有权已经转化为货币补偿的请求权,其实体权利可以通过转化的请求权得到实现,而不必图利于讼,其起诉应当被驳回。这一法律意见单就事实层面而言可谓是极为中肯的,也似乎没有破绽可言。那么,原告律师又如何做进一步的精彩演绎呢?

       律师依照化繁为简的惯有办案方略,选择了最为简便的法律对抗路线。律师指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只能由拆迁人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执行。反之,其他解决方式都因缺乏法律依据而违法。本案中,被告野徐镇政府倚靠行政强力强拆原告房屋的行为就属于这种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行为,因此毫无疑问是违法行为!

       2010年2月,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审结本案,认为被告野徐镇人民政府未经法定程序,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无法律依据,故判决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三、城市拆迁律师说法

       在没有房屋被拆的概念以前,有的拆迁户很难真正对房地产市场以及市场行情形成贴切的认知,因此觉得心理上差不多、加上拆迁人一方的软磨硬泡,便会大笔一挥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过,这部分拆迁户里面又会有一部分人在木已成舟之后发现节节拔高、疯狂上蹿的房价与自己协议所获补偿之间的存在难以对接的现实困难。因此,反悔是一个必然逻辑。接下来,便很可能是乱了章法的百千种现象都有存在可能的后续。本案这种情形便是比较常见的一种后续现象。

       一般来说,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以后,拆迁双方当事人是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将房屋进行拆除的。但是,如果有的被拆迁人觉得自己一户的补偿标准比同一项目的其他户偏低,在签约后拒绝履行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腾房搬迁义务,拆迁人或者其他单位是否可以将拆迁户的房屋强制拆除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强拆程序只能是在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而进入拆迁行政裁决程序以及司法强拆或行政强拆的听证程序并形成强拆令以后才能诞生的话题。对于设问情形,正确的解决之道在于——拆迁人一方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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