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拆迁律师维权案例之九/ 办案律师:杨在明律师 / 关键词:城市拆迁律师、拆迁维权、拆迁补偿
一、城市拆迁律师事实概要
2007年11月2日,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人民政府召开县长办公会议,形成《关于县中医院整体搬迁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同意安乡县中医院进行整体搬迁建设,新医院选址为书院洲社区。这一搬迁建设在安乡县城关镇以及周边的郊区引起一场哗变,一时之间10户农户、3户居民不约而同地委托了律师。
这个小小南城,因为一次次紧密围绕中医院搬迁的征地、拆迁辩法析理活动,一次次沸腾、喧嚣。一年半载很快过去,10户农户、3户居民先后取得了理想的维权成果,平静,悄然落地。
然而,一波刚息,一波又起。2009年底,张自强(化名)等另外三户书院洲社区住户,先后收到了安乡县国土资源局所作《责令限期腾地通知书》,被告知其房屋所在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已被收回并用于县中医院整体搬迁建设,并被责令在5日内自行腾出土地,逾期该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于维权楷模与维权英雄的民间观念已经深入他们的印象之中,因此,这几名潇湘之子义无反顾地决定走上法律维权道路。
二、城市拆迁律师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辑:征地信息公开申请石沉大海
土地的问题总是将拆迁补偿推向一个生死攸关的紧要氛围之中,而在张自强等三委托人面临的拆迁险境之中,根源问题正是这个土地的问题——安乡县国土资源局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已被收回为名,要求其腾地。对于张自强等人来说,居住了几十年的房屋明明建在自家宅基地上,但这块宅基地怎么就突然摇身成为国有土地呢?委托人的疑问,律师无法回答,但他们知道有谁能够回答这个问题,并很快将案件推入解惑阶段:2010年2月4日,律师写就一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并交由委托人提交至安乡县国土资源局。律师请求公开的,正是安乡县书院洲社区土地征收文件、使用批准文件。也许,这些文件对于安乡县国土资源局来说,是“不能说的秘密”,他们在收到公开申请之后没有做出任何答复。
办案第二辑:不作为行政诉讼抽薪止沸
从安乡县国土资源局的姿态可以看出,他们是不愿意回答张自强等人极为关心的问题的。对于这种吝开尊口的现象,律师在几年来的执业生涯中早已司空见惯,因此很快便采取了更为凌厉的应对措施。2010年3月下旬,一纸行政起诉状被律师提交至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稳坐被告席的,正是安乡县国土资源局。律师代原告起诉称,被告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法院应依法判决其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2010年4月中旬,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理张自强等三人诉安乡县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一案。同年6月底,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认定被告对三原告的征地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是法定职责所在,但被告在法定期间内以至起诉之日,并未进行答复,该不作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书面答复原告张自强等三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面对法院的刚性判决,安乡县国土资源局知道不得有违,遂于7月初向张自强等三人作出了《信息公开答复书》,告知其此次中医院整体搬迁中所有相关土地信息。
三、城市拆迁律师说法
不知道从什么时候起,“中国式”这个词就成了我国大千社会生活中具象分类的一个定语词汇:中国式结婚、中国式离婚、中国式管理、中国式英语……终究,又多了一个中国式拆迁。这到底是国家的悲哀?抑或是国民的悲哀?
中国式拆迁,以短短五个字诉说着多数人面对拆迁时的艰难与无力。“迁哪咋赔写纸上,明白书上无盖章。差价太大拿不起,拆迁赔偿不合理。黄金地段谁想让,迁出安置不理想。拆有日期建无期,不知何时住上房”——这一小段话截取自一首拆迁户中流传甚广的拆迁打油诗,仅仅是其中的一小段,但窥一斑而知全豹,中国式拆迁断然不是一个含有褒义色彩的短句。
然而,从南海到北疆,从沿海到西域,当一幕幕拆迁冲突作为中国式拆迁总也少不了的话题频频出现时,到底是谁的颜面被狠狠掌掴?是貌合神离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制度?是根基领域里的垄断行情?抑或是各地一众官员的GDP热情?如人饮水,冷暖自知,相信将这个问题放诸到中国式各项问题的土壤之内,答案不言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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