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沪(浦)征地告〔2023〕第7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3年07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23〕745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绿地,水域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浦东新区书院镇,西起规划路,东至卓秀路(不含 Y5 路规划道路红线内河道)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浦东新区书院镇1931.0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931.00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浦东新区书院镇桃园村(原桃园5组)2143.9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707.50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436.40平方米。
3、浦东新区书院镇余姚村十八组12647.1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2528.70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118.40平方米。
4、浦东新区书院镇余姚村十七组39360.9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9182.40平方米、建设用地6496.20平方米、未利用地3682.30平方米。
5、浦东新区书院镇余姚村十一组123.1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77.10平方米、建设用地0.70平方米、未利用地45.30平方米。
6、浦东新区书院镇余姚村(原余姚村13组)585.5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48.80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236.70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56791.5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5775.50平方米、建设用地6496.90平方米、未利用地4519.10平方米。
五、本公告公布后,浦东新区应根据区政府确认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内容依法实施补偿。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