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沪(金)征地告〔2023〕第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3年06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23〕592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河道(金山亭林大居二期东风二河(南枫公路-运港河)地块)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金山区亭林镇,东至沈海高速,南至运港河,西至规划地块,北至南枫公路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一)、红阳村第二十村民小组26789.5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3042.10平方米、建设用地2317.70平方米、未利用地1429.70平方米。
(二)、红阳村第十八村民小组20909.0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9208.60平方米、建设用地1366.00平方米、未利用地334.40平方米。
(三)、红阳村第十九村民小组1774.0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774.00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四)、红阳村第十六村民小组1022.8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775.70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247.10平方米。
(五)、红阳村第十七村民小组21126.5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1815.60平方米、建设用地2817.50平方米、未利用地6493.40平方米。
(六)、红阳村第十四村民小组11254.1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8817.60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2436.50平方米。
(七)、亭东村第五村民小组481.2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1.90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439.30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83357.1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65475.50平方米、建设用地6501.20平方米、未利用地11380.40平方米。
五、本公告公布后,金山区征地和房屋征收补偿事务中心、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人民政府(金山区亭林镇动迁安置办公室)应根据区政府确认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内容依法实施补偿。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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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沪(金)征地告〔2023〕第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3年02月0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23〕93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医疗卫生用地(金山亭林大居二期大亭公路以北、运港河以西剩余地块)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金山区亭林镇、东至运港河、南至大亭公路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一)、红阳村第十八村民小组34.3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8.70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25.60平方米。
(二)、亭东村第六村民小组3696.7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212.70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484.00平方米。
(三)、亭东村第十五村民小组9985.0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9172.10平方米、建设用地476.80平方米、未利用地336.10平方米。
(四)、亭东村第五村民小组24280.6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7400.60平方米、建设用地4678.30平方米、未利用地2201.70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37996.6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9794.10平方米、建设用地5155.10平方米、未利用地3047.40平方米。
五、本公告公布后,金山区征地和房屋征收补偿事务中心、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人民政府(金山区亭林镇动迁安置办公室)应根据区政府确认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内容依法实施补偿。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