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沪(浦)征地告〔2023〕第1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3年11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23〕1111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城镇道路用地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浦东新区航头镇航鹤路(下盐公路-鹤立西路)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浦东新区航头镇5218.8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251.40平方米、建设用地1922.40平方米、未利用地45.00平方米。
2、浦东新区航头镇梅园村八组1702.2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620.00平方米、建设用地82.2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3、浦东新区航头镇梅园村六组4478.0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108.70平方米、建设用地216.40平方米、未利用地152.90平方米。
4、浦东新区航头镇梅园村十八组3853.8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853.80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5、浦东新区航头镇梅园村一组9847.1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8700.10平方米、建设用地1070.90平方米、未利用地76.10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25099.9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1534.00平方米、建设用地3291.90平方米、未利用地274.00平方米。
五、本公告公布后,浦东新区应根据区政府确认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内容依法实施补偿。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