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沪(金)征地补告〔2023〕第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据《征收土地预公告》(沪金预征地告〔2023〕第6号)及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金山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拟征收土地的范围:
金山区漕泾镇蒋庄村第十六村民小组,金山区漕泾镇蒋庄村第十三村民小组,金山区漕泾镇蒋庄村第十四村民小组,金山区漕泾镇蒋庄村第十五村民小组,金山区亭林镇运河村第十一村民小组;拟征收农用地17531.20平方米、建设用地0.00平方米、未利用地880.70平方米,合计拟征地面积 18411.90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标准88.80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拟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标准为粮棉地4.50元/平方米,蔬菜地7.80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拟征地补偿金额汇总表(单位:平方米,元)
|
序号 |
拟征地村组 |
拟征地面积 |
土地补偿费 |
青苗补偿 |
地上附着物补偿 |
非居住房屋(非共同举办企业) |
其他 |
小计 |
|
2 |
金山区漕泾镇蒋庄村第十三村民小组 |
1179.70 |
104757.36 |
4710.15 |
0 |
0 |
0 |
109467.51 |
|
3 |
金山区漕泾镇蒋庄村第十四村民小组 |
2032.10 |
180450.48 |
8823.15 |
0 |
0 |
0 |
189273.63 |
|
4 |
金山区漕泾镇蒋庄村第十五村民小组 |
7486.10 |
664765.68 |
30900.6 |
0 |
0 |
0 |
695666.28 |
|
5 |
金山区亭林镇运河村第十一村民小组 |
3769.20 |
334704.96 |
14925.15 |
0 |
0 |
0 |
349630.11 |
|
6 |
漕泾镇蒋庄村 |
0 |
0 |
0 |
239883 |
0 |
0 |
239883 |
|
7 |
金山工业区运河村 |
0 |
0 |
0 |
42750 |
0 |
0 |
42750 |
|
|
合计 |
18411.90 |
1634976.72 |
73827.90 |
282633 |
0 |
0 |
1991437.62 |
五、拟征地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共同举办企业)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六、《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七、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 2023 年 05 月 19 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金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在书面意见中明确指出的,金山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经金山区人民政府确认后,由金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后续工作。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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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沪(金)征地补告〔2023〕第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据《征收土地预公告》(沪金预征地告〔2023〕第7号)及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金山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拟征收土地的范围:
金山区漕泾镇蒋庄村第十四村民小组,金山区漕泾镇蒋庄村第十五村民小组,金山区亭林镇运河村第十二村民小组,金山区亭林镇运河村第十一村民小组;拟征收农用地25391.60平方米、建设用地0.00平方米、未利用地2629.50平方米,合计拟征地面积28021.10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标准88.80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拟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标准为粮棉地4.50元/平方米,蔬菜地7.80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拟征地补偿金额汇总表(单位:平方米,元)
|
序号 |
拟征地村组 |
拟征地面积 |
土地补偿费 |
青苗补偿 |
地上附着物补偿 |
非居住房屋(非共同举办企业) |
其他 |
小计 |
|
2 |
金山区漕泾镇蒋庄村第十五村民小组 |
95.70 |
8498.16 |
104.4 |
0 |
0 |
0 |
8602.56 |
|
3 |
金山区亭林镇运河村第十二村民小组 |
7058.80 |
626821.44 |
25405.2 |
0 |
0 |
0 |
652226.64 |
|
4 |
金山区亭林镇运河村第十一村民小组 |
19126.50 |
1698433.2 |
82899.9 |
0 |
0 |
0 |
1781333.1 |
|
5 |
漕泾镇蒋庄村 |
0 |
0 |
0 |
0 |
0 |
0 |
0 |
|
6 |
金山工业区运河村 |
0 |
0 |
0 |
74770 |
0 |
0 |
74770 |
|
|
合计 |
28021.10 |
2488273.68 |
114262.2 |
74770 |
0 |
0 |
2677305.88 |
五、拟征地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共同举办企业)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六、《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七、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 2023 年 05 月 19 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金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在书面意见中明确指出的,金山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经金山区人民政府确认后,由金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后续工作。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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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沪(金)征地补告〔2023〕第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据《征收土地预公告》(沪金预征地告〔2023〕第2号)及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金山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拟征收土地的范围:
金山区漕泾镇蒋庄村第二十村民小组,金山区亭林镇运河村第一村民小组 (村组队);拟征收农用地 327.60 平方米、建设用地 0.00 平方米、未利用地 0.00 平方米,合计拟征地面积 327.60 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标准 88.80 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拟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 转账 。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 转账 。
青苗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标准为粮棉地4.50元/平方米,蔬菜地7.80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 转账 。
四、拟征地补偿金额汇总表(单位:平方米,元)
|
序号 |
拟征地村组 |
拟征地面积 |
土地补偿费 |
青苗补偿 |
地上附着物补偿 |
非居住房屋(非共同举办企业) |
其他 |
小计 |
|
金山区漕泾镇蒋庄村第二十村民小组 |
167.60 |
14882.88 |
754.2 |
0 |
0 |
0 |
15637.08 |
|
|
2 |
金山区亭林镇运河村第一村民小组 |
160.00 |
14208.0 |
720.0 |
0 |
0 |
0 |
14928.0 |
|
3 |
漕泾镇蒋庄村20组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 |
亭林镇运河村1组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合计 |
327.60 |
29090.88 |
1474.2 |
0 |
0 |
0 |
30565.08 |
五、拟征地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共同举办企业)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六、《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七、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 2023 年 04 月 13 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上海市金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在书面意见中明确指出的,金山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经金山区人民政府确认后,由上海市金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后续工作。
特此公告。
————————————————————————————————————————————————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沪(金)征地补告〔2023〕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据《征收土地预公告》(沪金预征地告〔2022〕第51号)及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金山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拟征收土地的范围:
金山区漕泾镇蒋庄村第十四村民小组,金山区亭林镇运河村第十二村民小组,金山区亭林镇运河村第十一村民小组;拟征收农用地48168.20平方米、建设用地0.00平方米、未利用地5156.80 平方米,合计拟征地面积53325.00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标准88.80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拟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标准为粮棉地4.50元/平方米,蔬菜地7.80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拟征地补偿金额汇总表(单位:平方米,元)
|
序号 |
拟征地村组 |
拟征地面积 |
土地补偿费 |
青苗补偿 |
地上附着物补偿 |
非居住房屋(非共同举办企业) |
其他 |
小计 |
|
1 |
金山区漕泾镇蒋庄村第十四村民小组 |
392.9000 |
34889.52 |
1070.1 |
0 |
0 |
0 |
35959.62 |
|
2 |
金山区亭林镇运河村第十二村民小组 |
26757.6000 |
2376074.88 |
106062.75 |
0 |
0 |
0 |
2482137.63 |
|
3 |
金山区亭林镇运河村第十一村民小组 |
26174.5000 |
2324295.6 |
106348.95 |
0 |
0 |
0 |
2430644.55 |
|
4 |
0 |
0 |
0 |
0 |
154101.1 |
0 |
0 |
154101.1 |
|
|
合计 |
53325.0000 |
4735260.00 |
213481.80 |
154101.1 |
0 |
0 |
5102842.90 |
五、拟征地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共同举办企业)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六、《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七、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23年02月09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上海市金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在书面意见中明确指出的,金山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经金山区人民政府确认后,由上海市金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后续工作。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