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沪(金)征地补告〔2023〕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据《征收土地预公告》(沪金预征地告〔2022〕第52号)及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金山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拟征收土地的范围:
金山区亭林镇新街村第十村民小组,金山区亭林镇运河村第六村民小组,金山区亭林镇运河村第七村民小组,金山区亭林镇运河村第五村民小组;拟征收农用地18000.70平方米、建设用地 0.00平方米、未利用地0.00平方米,合计拟征地面积 18000.70 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填写现行执行文件如《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标准88.80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拟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填写现行执行文件,如:《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标准按填写现行执行文件,如:《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标准为粮棉地4.50元/平方米,蔬菜地7.80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拟征地补偿金额汇总表(单位:平方米,元)
|
序号 |
拟征地村组 |
拟征地面积 |
土地补偿费 |
青苗补偿 |
地上附着物补偿 |
非居住房屋(非共同举办企业) |
其他 |
小计 |
|
1 |
金山区亭林镇新街村第十村民小组 |
7644.9000 |
678867.12 |
32930.55 |
0 |
0 |
0 |
711797.67 |
|
2 |
金山区亭林镇运河村第六村民小组 |
969.7000 |
86109.36 |
4363.65 |
0 |
0 |
0 |
90473.01 |
|
3 |
金山区亭林镇运河村第七村民小组 |
5009.7000 |
444861.36 |
22543.65 |
0 |
0 |
0 |
467405.01 |
|
4 |
金山区亭林镇运河村第五村民小组 |
4376.4000 |
388624.32 |
18951.3 |
0 |
0 |
0 |
407575.62 |
|
5 |
0 |
0 |
0 |
0 |
143320 |
0 |
0 |
143320 |
|
|
合计 |
18000.7000 |
1598462.16 |
78789.15 |
143320 |
0 |
0 |
1820571.31 |
五、拟征地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共同举办企业)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六、《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七、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23年02月09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上海市金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在书面意见中明确指出的,金山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经金山区人民政府确认后,由上海市金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后续工作。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