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握利器!被征收人如何在拆迁中应用行政诉讼?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4-04-17浏览量:105

导读: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应对拆迁行为,特别是应对政府主导的征地和拆迁(这样描述主要是区别于村委会主导的所谓的腾退土地),在许多人心里,往往就是一次民与官的较量。

而每当被拆迁人咨询律师,律师告知其会有行政诉讼这一手段时,许多被拆迁人可能内心就不禁浮现出民官的场面,而许多人也往往不自觉地会问律师“能告赢吗”“胜诉的概率多大”。

无疑,这样的问题,是把行政诉讼看得简单了——因为,对于行政诉讼而言,本身其办决结果就不是单纯的胜败两分法,而对于拆迁中的行政诉讼来说,其更是一把利器——而所谓利器,本质既是工具。

说白了,利用好了行政诉讼的手段,即便诉讼无果,但依旧能在拆迁补偿中争取到好的结果;而无法正确把握行政诉讼的作用,那么即便在法院得到审判庭的支持,却可能仍对拆迁补偿无济于事。

对于大部分行政机关来说,一次行政诉讼的进行并不是无关痛痒的过程。

1、按照现今《行政诉讼法》的要求,行政诉讼采取的是立案登记制,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新的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就为立案提供了方便之门。

而且按照诉讼费收费标准,案件收费,通常诉讼费50元,大大降低诉讼的经济成本。

另外,由于诉讼本身重公平而轻效率,因此,一整套诉讼流程下来,一审加二审,加上中间各种在途时间、调查取证时间等等,全部走完诉讼,少则半面,多则一两年。

而在诉讼期间是决不能采取任何行政强制及司法强制拆迁的。这就为被拆迁人赢得了重要的时间筹码,这也是许多拆迁人不愿意耗费的过程。

2、在诉讼过程中,采取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行政诉讼法》除明确规定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外,还规定了被告的举证规则。

人民法院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时,也明确告知被告举证范围、举证期限和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以及申请延期举证的法定事由。

应诉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举证规则进行举证。

在举证中,还应当掌握证据的两个标准:

(1)排除合理怀疑标准

应当做到确凿充足,在质量上、数量上满足诉讼的要求。

排除合理性怀疑标准就是证据必须确凿无疑,没有推翻的可能,这个标准对行政机关来说是非常高的要求。

(2)审慎的注意义务标准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前,都有告知的义务,提醒相对人注意的义务。

3、由于行政诉讼的判决结果仅仅是法定的几种情形,最不利也仅仅是“驳回起诉”,更不会有反诉之说,对于发动起诉的这一方来说,诉讼风险极小。

这也是选择行政诉讼的优势之一。

通过以上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被征收人如何在拆迁中应用行政诉讼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能在遇到拆迁不公平时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本文内容还没有解决您遇到的问题,可以电话或者留言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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