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还没到期就被收回,使用权人能拒绝吗?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4-08-14浏览量:86

杨先生在天津市开了一家占地面积近50000平方米的物流公司。2016年的一天,他突然接到通知,公司的厂房用地要被“收回土地使用权”。杨先生急了,赶忙查证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一查杨先生才知道,区国土资源局不久前向区政府提交了收回案涉土地使用权的《请示》,并且已经获得了区政府作出的同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批复》。杨先生不服,想告区政府,结果却一路“败诉”到最高院。

为啥土地被强制收回了,他却“不能”告人家?

失败是因为告错了:行政机关内部的事不是随便谁都管得着。

杨先生告政府强制收回他的土地,却屡屡失败,问题其实主要出在他告错了对象。杨先生一直败诉,是因为他告的是区政府针对区国土局提交的《请示》作出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指出,从行政法律角度来说,这份《批复》是行政机关内部的文件,并不直接对外发生法律效果。这个动作并没有直接收回杨先生的土地,而是仅对提交请示的部门发生作用。

所以说,这份《批复》并不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杨先生应该告的是区国土局作出的直接收回他土地的《决定》。

为了方便大家理解,我们来举个从法律角度来说不太严谨的例子:

张三的儿子张小三对他说:“爸爸,我后桌的王小五上课总是在我背上画花,我想揍他一顿”。如果张三跟张小三说:“好,你去吧”。那这就是张三和张小三之间的对话,只是张三同意张小三去揍王小五了,并不代表揍人这件事真的发生了。

所以王小五不能告到法院,说“张三同意他的儿子张小三来揍我”,因为张小三在得到张三的同意之后,并不一定真的去揍他。即使张小三真的揍了王小五,王小五也只能告张小三打人,而不能直接告张三同意了张小三打人,因为张三的“同意”并不是直接给了张小三一拳。

我的地明明还没到期,咋有人来收回我的使用权?

被强制收回土地,是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人都不愿意面临的情况。然而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无论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还是集体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满前都是有可能被依法收回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四十二条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

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也就是说,就算土地使用权人没有违反法律相关用地规定,土地使用权也有可能被收回——当然,在使用权人没有违法用地的情况下,收回土地使用权是要给使用权人合理补偿的。

收回土地使用权,一般只有两种原因:一是用地人违法了,土地要被无偿收回;另一种原因与征收比较相似,是国家或者集体出于公共利益需要或公益事业建设需要用地,要有偿收回土地。

此时土地使用权人有权利针对补偿条件提出合理意见,要求相关部门给自己全面充分的补偿。尤其是当企业面临土地要被收回的问题时,可以积极与相关部门协商,在经济补偿之外,帮助企业争取更多异地安置相关的福利政策。

如果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理由合法程序正当,那么通常使用权人是不能直接拒绝土地被收回的。但是使用权人有权在合理范围内努力争取更高的补偿和更好的安置条件。

当然,如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人没有相应的权限,或者存在程序违法、缺少审批等问题时,土地使用权人可以拒绝违法的“骗地”行为,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土地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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