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应当由谁来行使?注意:强拆的部门有可能超越职权!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4-08-22浏览量:154

征收拆迁中最常见的纠纷基本都是强拆引起的。

我们知道强拆也分违法强拆和合法强拆,合法强拆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司法强拆。但是很多被拆迁人朋友不太了解谁才有资格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平时只是听说有关部门有这个权利,具体是哪些部门就不太清楚了。所以从“拆除主体是否有资格”这个层面,很难判断是不是合法的强制拆除。

大家很有必要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知识,记住关键词,市县级人民政府和法院。

1、行政强制执行应当由谁实施?

由行政机关和法院实施,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条第三款

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由此可以看出,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主体和法院为执行主体。

具体到征收拆迁实践中,我们再来看相关的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家注意:涉及到强拆,行政主体为“市、县级人民政府”,强制执行主体为法院,所以在强拆行为发生时,我们需要关注主体是否是这二者。如果是其它部门,如拆迁办、开发商、村委会、居委会等,则是违法的。

2、是否有法定的程序?

具体到法定流程,则必须经过以下程序:

(1)第一步:行政部门向司法机关申请

司法强制拆迁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向法院申请,经审查后,由法院按民事诉讼程序实施强制拆迁。

(2)第二步:法院展开审查

法院收到强制执行申请等材料后,要从申请程序、事实和法律等几个方面进行审查。这个环节很重要,这个过程,被征收人可以提出异议,进行依法维权。如果经过审查,执行申请合法、材料齐备,法院就会立案并及时执行。

(3)第三步:法院通知被征收人并执行

此环节,确定审查结果,对需要立案执行的,法院要向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发出通知书,指定履行期限,如仍不履行则将强制拆迁。基本上被征收人不提出异议,就会执行此程序。

简单总结,就是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才能执行强拆。

3、关于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

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上述情况是针对合法建筑实行的强制拆除,如果是违法建筑,情况就不一样了。

如果房屋经法定程序认定,确实是违法建筑,在对违建决定强制拆除之前,会下发催告书,不能在下发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后径直予以拆除,催告程序中,房主仍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经催告后,违法建筑所有权人仍不履行自行拆除的义务的,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做出强制拆除的决定。

强制执行的程序则和违法建筑的类型有关:

(1)对违反城乡规划法规的违法建设,乡镇街道即有权组织实施强制拆除,无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对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违法占地类违建,则应当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取得法院的强制执行裁定后,才能由申请主体组织人员具体实施强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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