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人对估价报告存在异议,还能申请其他救济途径吗?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4-08-23浏览量:90

房屋评估价值直接影响征收补偿数额,这个道理想必大家都明白。因此在房屋征收环节中,被征收人烦恼最多的往往就是关于房屋征收评估的结果不满意的问题。可面对专业评估问题,被拆迁人常常也是无可奈何,毕竟自己不是这个专业的。满心欢喜认为可以住上新房了,但最后却被评估报告拒之门外,心里真不是滋味。

那么如果对房屋评估不满意该怎么办呢?

今天拆迁律师就为大家梳理一下,那些你不知道的房屋征收评估异议救济途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相关规定,被征收人还有两条救济妙招。一是申请复核评估。二是申请专家鉴定。值得注意的是,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意见的出具,即视为其在专业领域内寻求救济程序的完结。

拆迁律师这里提醒您:另行委托重新评估并不能直接推翻原先评估的结论,价值评估的过程必然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同一评估机构中同样合格的评估人员,就同一评估目的对同一评估对象在同一时间的同种价值进行评估,得出的评估结果往往也有所差异。以此说明原评估结果不合理显然站不住脚。

尽管评估机构是接受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进行评估,但所出具的评估报告系基于其专业知识所形成的专业意见,并不属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或者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故此,不能直接以房屋征收评估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房屋征收评估并不具可诉性。

不是针对房屋征收价值评估提起,而是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提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由于补偿决定是行政机关的一项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可以直接对补偿决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而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评估报告仅起到证据的作用。被征收人对补偿所依据的评估报告有异议,可提请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对其进行审查。

拆迁律师叮嘱广大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是房屋征收补偿中最主要的部分。若对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有异议,一定要及时启动救济程序。若一次救济没有得到支持也不要气馁,应及时寻求相关专业律师介入。用专业的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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