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法院起诉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究竟该告谁?被征收人手上的证据不多,起诉会不会被法院直接以被告不适格为由不予立案呢?
好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最新作出的《关于正确确定强制拆除行政诉讼案件被告及起诉期限的批复》中明确指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强制拆除其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服提起诉讼……未收到强制拆除决定书,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主体也不明确的,可以以现有证据初步证明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批复》可告诉咱被征收人了:咱只需要提供强制拆除实施主体的“初步证明”,譬如现场的照片、视频、监控画面、证人证言,某机关曾针对涉案房屋作出征收决定等都可以,起诉的被告只需要有名有姓“明确”即可,而不需要“正确”或者“适格”。
究竟正确不正确,那要由法院根据咱们确定的被告的举证依职权来查明,未经依法审查法院是不得直接以咱原告“证据不足”为由裁定不予立案的。怎么样,这回你有信心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