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矿产压覆纠纷中的四大痛点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4-09-04浏览量:197

压矿纠纷是矿业纠纷的一个重要方面

矿业纠纷具有特殊性、专业性、复杂性,而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纠纷(压矿纠纷)是矿业纠纷的一个重要方面。关于压矿纠纷的补偿原则和标准是矿业法律领域讨论已久的重要法律问题,也是困扰矿业司法实践的重要议题。我国有关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矿政管理采取国、省、市三级管理模式,已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压覆矿产资源管理体系,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亟需解决。

压矿纠纷痛点之一:压矿评估报告可靠性难以保证

法律规定,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由建设单位自行选择并委托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由于建设单位是评估报告委托方、评估项目出资方,从自身利益角度出发,建设单位会不可避免地要求编写单位对压覆情况避重就轻,编写单位也很难保证其出具《评估报告》的独立性。

因此,压矿的真实情况以及《评估报告》的可信度有待商榷。

压矿纠纷痛点之二:矿业权人获取补偿赔偿的难度大

压矿纠纷中,建设单位和矿业权人从各自的经济利益角度出发,各说各话,讨价还价,争议很大。尤其是在压覆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方法、补偿方法、补偿金额方面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由于牵涉面广,甚至会引发社会纠纷,而建设单位一般是具有国资背景的企业,背后有地方政府支持,羊毛出在羊身上,地方政府一般也会偏袒建设单位,也不希望矿业权人获得较多的补偿或赔偿,矿业权人因此获得补偿的难度很大。

反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然是希望纠纷尽快解决,不断催促矿业权人,矿业权人稀里糊涂地就与建设单位签订了《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协议》,从而造成自身权益受损。

压矿纠纷痛点之三:到底压覆了多少矿不清楚

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改革之后,许多矿业权人为了缓交矿业权收益而“不报”、“少报”矿床实际资源储量,因此往往造成压覆备案的资源储量比实际要少,矿业权人在矿业权被压覆申请补偿时只能吃“哑巴亏”,这也会导致国家对矿产资源实际压覆情况掌握不准确,对压覆矿产资源的数据不全面。

有些建设单位申请压覆的范围与实际的用地范围不一致,造成没有矿的地方审批了,有矿的地方被压覆了反而没被审批。还有的矿业权人的矿区被压覆了,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也不申请补偿赔偿。

压矿纠纷痛点之四:用地审批先于压覆审批,造成压覆审批形同虚设

有关法律规定,建设单位在办理用地审批时,必须提前了解建设项目所在区域范围内矿产资源分布情况,明确是否压覆矿产资源。也即,建设单位首先必须按法律规定办理压覆审批和登记手续,然后才能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否则不能申请建设用地。

然而,在现实中,地方政府经常偏袒建设单位,为了政绩和经济利益,为了赶项目进度,往往在建设单位没有办理压覆审批和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就作出建设用地批准决定,造成我国的压矿审批程序形同虚设,矿业权人权益遭受巨大损失。

热门推荐

合法性调查

针对企业征收项目、征收程序进行合法性调查,避免因法律知识的缺失造成企业资产受损失。

企业资产评估

帮助企业客户熟悉掌握评估方法和补偿政策,针对企业资产进行整体价值评估。

协同谈判

就补偿问题协同企业进行高效谈判,有效对抗、破解行政压力,帮助企业争取利益最大化。

法律救济

根据多年行政维权经验,代为提起控告、查处或相关诉讼,帮助企业获取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