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违法的强制拆除行为粉饰为“基于确保安全度汛的客观实际需求”,这一荒谬论调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王威律师及其团队成员王一帆律师所接手的一宗确认强拆违法案件中,得到了有力的反驳与扭转!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案情:为度汛期移民搬迁,谁料等来了违法强拆】
2023年3月17日,市政府印发《湖南省**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实施细则》,由市政府负责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下设水库移民安置工作指挥部,市库区移民管理部门负责移民安置项目的具体实施,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移民安置工作的实施。
而石先生等11人为当地社区一组村民,其房屋位于工程规划的一期导(截)流淹没处理范围。
2023年10月2日,镇政府向石先生等人下达《关于**水库导截流限期搬迁的通知》,要求石先生等人于2023年9月30日前完成移民搬迁,于2023年10月8日前配合签订移民安置协议并搬迁,逾期将组织强制拆除。
2024年3月底,镇政府在对石先生等人房屋内的财物分别进行了清点、登记并保管后,强制拆除了石先生等人的房屋。
石先生等人不服,律师认为,2024年3月镇政府强行闯入石先生等人家中对石先生等人自建房屋进行非法强制拆除、恶意破坏,该强行拆除行为程序、实体均违法,且此违法行为给石先生等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严重侵犯了石先生等人的合法权益,石先生等11人遂在律师的帮助下提起诉讼以维权。
镇政府对其行为辩解道:
1、答辩人拆除石先生等人房屋是坚持人民至上原则,为确保安全度汛的客观实际需要。镇政府指出石先生等人房屋位于**水库工程项目施工及淹没区范围内,为了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及对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湖南省水利厅已批复的**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要求,需在2023年9月完成**水库高程266m以下的移民搬迁、生产安置,10月前完成库底清理工作。因此,答辩人于2024年3月向石先生等人下达了《通知》,要求石先生等人在收到通知后三日内主动完成度汛应急避险搬迁,逾期将组织对房屋进行搬离拆除。
2、答辩人拆除石先生等人房屋未对石先生等人权利造成实质性损害。镇政府认为其拆除石先生等人房屋是以人民利益至上为原则,是为了防范和有效控制洪水灾害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及经济损失。在拆除石先生等人房屋前,答辩人已依法对石先生等人的财产进行了确认,并在搬离过程中按照石先生等人的要求将其除房屋外的其他物品及财产搬到指定位置,不存在任何强制拆除的行为。同时,答辩人已对石先生等人的搬离物品全部进行了清点造册,并依照补偿实施方案向石先生等人发放了补偿费用。
3、答辩人拆除石先生等人房屋前已对石先生等人支付了过渡安置费资金。镇政府强调其在拆除石先生等人房屋前已对石先生等人支付了过渡安置费资金,以保障石先生等人在搬迁期间的生活需要。
那么,镇政府所言合法合理么?且看律师如何分析!

【律师:乡镇政府越权执法,应确认违法】
律师指出,行政机关应当基于法定职权作出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有权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等职权的是防汛指挥机构,且采取紧急措施须符合在紧急防汛期、因抢险需要等条件。故乡镇人民政府无权决定和实施防汛紧急措施。
其次,乡镇政府无权直接实施强制执行行为。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移民,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搬迁或者拒迁,应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故即使辖区内移民存在拖延搬迁或者拒迁的行为,乡镇人民政府亦无权直接实施强制执行行为。本案中,镇政府为水库淹没区移民安全度汛而实施被诉强制行为,目的虽具有正当性,但缺乏法律依据,超越法定职权,也未充分保障11名石先生等人的合法权益。镇政府应对11名石先生等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予以补偿或赔偿,除依法应获得的移民安置补偿外,还应包括相应政策性奖励及补助补贴等。综上,案涉强制拆除行为应当依法确认违法。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意见,判决确认强拆违法,至此,石先生等人合法权益得到初步维护!

【在明律师有话说】
因兴建水库防汛而移民的居民未得到妥善安置补偿,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他移民管理机构反映,政府或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对移民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并妥善解决,但是,即使居民未配合搬迁,乡镇政府本身并没有直接强拆房屋的权力,而是需要通过法律程序,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您明白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