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行政机关逾期未交付安置房应按照约定,交房并承担违约责任。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5-02-17浏览量:105

导读: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方可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无论选择哪种方式,行政机关都会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选择产权调换,双方通常会约定临时安置期限和安置费用。

但是实践中常发生行政机关迟迟不交付安置房屋的情况,这时被征收方应当如何维权呢?

案例介绍:

施先生与区政府成立的项目指挥部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临时安置期限为2013年4月15日至2016年4月15日;过渡费为每平方米 12 元/月;若区政府未按照约定支付补偿费,自违约之日起每日按房屋征收总额的3%支付违约金。

过渡期结束后,区政府向施先生支付了过渡费,但是一直未交付安置房。2018年,当地市政府发布《意见》称临时安置费按照每月每平方米30元发放,施先生认为区政府至今未交付安置房,其应当按照该《意见》支付自该意见实施之日起至交房之日的安置费,并支付违约金。一审法院驳回了施先生全部请求,二审法院则仅支持了关于过渡费的请求,但是驳回其他请求。

再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1)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补偿协议的约定交付安置房屋,根据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政府一方负有交付安置房的义务,而且案涉补偿安置协议中也明确约定了临时安置期限。临时安置时间早已期满,区政府应当按照协议约定交付安置房屋,不能以客观上不具有交付条件而对该项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2)在一直未交付安置房的情况下,之前约定的标准与之后上调过渡费标准不同,应当考虑到安置房长期未落实给被征收人实际上带来的各种不便与损失,随着房屋租赁市场价格的变化,临时安置费作出相应的调整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按照上调之后的标准发放临时过渡费,更有利于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3)尽管补偿安置协议对于交付安置房的时间以及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并未进行约定,但是安置房交付期限可以根据临时过渡期的相关约定来确定。行政机关已经超过了案涉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临时过渡期,至今仍没有履行交付安置房屋的义务,根据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所以说,尽管在补偿安置协议中未约定交房期限,但是可以根据临时安置期限确定房屋交付期限,同时要求行政机关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以上便是关于行政机关逾期不交房如何维权的案例分享,大家若遇到类似情形,可以咨询专业律师。

热门推荐

合法性调查

针对企业征收项目、征收程序进行合法性调查,避免因法律知识的缺失造成企业资产受损失。

企业资产评估

帮助企业客户熟悉掌握评估方法和补偿政策,针对企业资产进行整体价值评估。

协同谈判

就补偿问题协同企业进行高效谈判,有效对抗、破解行政压力,帮助企业争取利益最大化。

法律救济

根据多年行政维权经验,代为提起控告、查处或相关诉讼,帮助企业获取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