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前被关闭的煤矿,现在还能不能起诉要求进行赔偿?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5-04-07浏览量:128

导读: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的规定,如果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作废或变更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许可、采矿许可证等行政许可的,应当对被许可人进行补偿。对于这一点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所以对煤矿应当进行补偿。

针对关停煤矿要不要进行补偿?多年前被关闭的煤矿,现在还能不能起诉要求进行赔偿?很多案件都遇到了这种问题,比如山西、内蒙、矿比较多的省份,有些原来是大小矿,小矿很多。

在整治之后,就陆陆续续的由当地主管部门进行了关停,有的地方是给予了补偿,有的地方没有给予补偿,这些没有获得补偿或者没有获得合理补偿的,能不能提起诉讼?

案情介绍:

山西某煤矿企业诉当地有关部门的一个案件,涉案的煤矿被县有关部门责令关停。当时,山西省主管部门发出了多份文件,为了保护环境,要求对小煤矿进行整改,所以对涉案的煤矿,也就是原告煤矿进行关闭。但是,没有提及任何补偿事宜,只是提出如果有补偿政策的,会对其进行补偿。

可是很多年过去了,一直没有任何补偿,在2009年、2014年、2015年原告多次向被告提起补偿的申请,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脱不予补偿。所以,无奈原告就提起了诉讼,后来到了高院,获得了胜诉。

本案当中涉及几个方面的问题,针对关停煤矿要不要进行补偿?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的规定,如果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作废或变更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许可、采矿许可证等行政许可的,应当对被许可人进行补偿。对于这一点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所以对煤矿应当进行补偿。

但是,迟迟未予补偿,这里面引起了案例当中另一个想讨论的问题,多年前被关闭的煤矿,现在还能不能起诉要求进行赔偿?

高院给予了肯定的答复,认为关于行政不作为的时效,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申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可以提起诉讼,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高院解释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不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本案申请人在2015年7月向被申请人主张过权利,2015年是近一次主张过权利,申请人没有明确拒绝,或者说不履行补偿的职责,没有提到,只是说有政策了会进行补偿。

所以说,不履行的期限应当从2015年算起,申请人在2015年12月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所以,原审法院以超过期限为由,不予立案肯定是不对的。所以,这就是本案要说的另一个观点。

每个案子情况都不一样都需要具体分析,所以企业主如果遇到自己煤矿或者其他类的矿产被关停的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呢?建议及时找专业的律师团队进行分析,专业律师团队会给指明道路,搜集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出具简单办案方案之后,才决定下一步如何解决。通过法律的工具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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