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政商纠纷不建议仲裁?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5-05-28浏览量:84

导读:在当今社会,政商纠纷案件日益增多,尤其是在招商引资等领域。这些纠纷往往涉及到行政协议,而行政协议的特殊性质使得其在解决方式上与一般的民事纠纷有所不同。近年来,随着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到政商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问题。特别是自 2015 年 5 月 1 日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行政协议被明确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这一变化对政商纠纷的解决产生了深远影响。

1、行政协议的特殊性质

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其本质区别于普通的民事合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主体地位的不平等:行政协议的一方主体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具有一定的优越地位,能够运用行政权力进行管理和监督。而企业作为行政相对人,在与行政机关打交道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权利义务的不对等: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中享有一定的行政优益权,如对协议的监督、指导、决定等权利。而企业的权利则相对受限,往往需要遵循行政机关的管理和指挥。

2、仲裁的局限性在政商纠纷中的体现

仲裁作为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机制,在民事纠纷中发挥着巨大作用。然而,当面对政商纠纷时,仲裁却显现出诸多局限性:

证据获取的不平等:在民事仲裁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相对平等,各自能够充分行使举证权利。但在行政协议纠纷中,行政机关通常掌握着大量的信息和证据,而企业作为相对人往往难以获取关键证据。这种信息不对称使得企业在仲裁过程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难以充分证明自己的主张。

举证责任的不均衡:《行政诉讼法》为了平衡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地位差异,特别规定了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例如,在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性等方面,行政机关负有主要的举证义务。而在仲裁程序中,通常遵循 “谁主张,谁举证” 的一般原则,企业需要自行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这无疑加重了企业的负担,使得企业在仲裁中更容易陷入困境。

3、政商纠纷选择仲裁的风险

仲裁请求被驳回的风险:由于行政协议的特殊性质,仲裁机构在审理此类纠纷时,可能会面临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难题。如果仲裁庭认为纠纷涉及行政权力的行使,可能会以不属于仲裁范围为由驳回仲裁请求。

错失更有利解决途径的风险:行政诉讼在处理政商纠纷时具有独特的优势。法院在审理行政协议案件时,可以对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包括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等。如果选择仲裁,可能会错失通过行政诉讼获得更有利裁决的机会。

4、律师建议与案例分析

面对政商纠纷,企业应当谨慎选择纠纷解决方式。律师建议,在遇到此类纠纷时,应首先寻求专业法律团队的帮助。律师团队可以从法律、政策等多个层面进行深入分析,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为当事人制定科学合理的维权方案。

例如,律师曾经受理过一个典型的行政协议纠纷案件。纠纷发生在 2018 年,当时法治环境已经相对健全,许多理论界对这类纠纷的研究也较为成熟。然而,在该案件中,当事人最初尝试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结果行政主体立即提出反诉,要求解除合同,导致企业遭受了高达 19 亿的直接损失。这一案例充分说明了在政商纠纷中选择错误的解决方式可能会带来的严重后果。

结语:政商纠纷的解决方式选择至关重要。行政协议的特殊性质决定了仲裁并非这类纠纷的理想解决途径。企业在面对政商纠纷时,应充分认识到仲裁的局限性,避免因选择不当而陷入不利境地。通过专业的律师团队提供法律支持,结合行政诉讼等更为适宜的解决方式,企业才能更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复杂的政商纠纷中找到最佳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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