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招商引资的推进过程中,违建问题常常成为一个棘手的难题,而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其中规定市、县级行政主体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这一规定对于妥善解决招商引资中的违建问题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从法律程序角度而言,认定违法建筑必须符合严格的程序要求。《条例》明确要求违法建筑的认定应在征收决定前进行。然而在实践过程中,部分案件却是在征收决定作出后才开展违建的调查认定处理工作。
律师凭借多年企业征收、企业拆迁的实践经验指出,这种在征收决定后进行违建认定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难以作为违法建筑认定的有效依据,此观点在众多法院的审判实践中也得到了采纳,从法学理论层面来看,这一观点是站得住脚的。因为自征收决定开始之日起,征收决定就具有确定力,土地随之被收回,此后产生的是征收上的法律关系,后续再进行违建认定显然不合规范。
在国有土地上,违法建筑现象相对较少。这主要得益于国有土地在建设过程中的严格管理,通常都有土地证以及规划部门的审批。只有那些私自搭建的建筑,才明显属于违法建筑。可是在集体土地上,违建认定的情况则复杂得多。例如养殖场、租赁的厂房等建筑,常因集体土地在房屋建设、土地租赁以及建设用地管理方面的问题,被认定为违建。
律师曾办理过浙江某养殖场征收的案例,该养殖场土地早在 2015 年前就被征收,但因后续开发停滞,周边部分养殖场被迁走,仍有部分留存。在征收过程中,相关部门认定其为违建并予以拆除,律师认为此举不符合法律规定。高院类似裁判案例也表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企业的养殖厂房等在法律上已形成补偿法律关系,再以违建之名拆除于法无据,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在招商引资的大背景下,违建问题更为特殊。一些地方为了快速引进优质企业,促使其尽快投入生产建设,往往会要求企业先行建设,后续再补办手续。但因种种原因,手续可能最终难以办理齐全。此时,行政主体就应遵循诚实信用、信赖利益、依法行政等原则性规定,不能因管理不规范就擅自认定建筑为违法建筑而不予补偿。
在征收过程中,对于违法建筑的认定和补偿要综合考量,不能 “一刀切”。即便建筑确实属于违法建筑,也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认定,而违法建筑认定程序本身较为复杂,如《行政强制法》中规定的限期拆除、强制拆除决定等流程都需严格遵循。
综上所述,招商引资过程中的违建问题解决,关键在于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程序,充分考量实际情况,在诚实信用等原则的指引下,妥善平衡各方利益,以实现招商引资与依法行政的良性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