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合同解除争议,是否应同意解除?需谨慎思量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5-06-05浏览量:60

导读:在合同纠纷中,常会出现双方虽都希望解除合同,但对于解除后的财产返还、折抵赔偿等后续处理问题存在争议的情况。此时,如果有权拒绝解除的一方,在诉讼过程中应谨慎对待,尽量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明确提出不同意解除的理由。这是因为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可能会顺着双方解除合同的意愿,判决解除合同并对后续问题一并处理。

这背后涉及合同解除权和解除合同后的处理是否可以分离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可以分离,理由是法院应遵循“不告不理”原则,仅基于当事人的诉请进行处理。合同解除权属于形成权,而解除后的处理如支付或返还标的物等属于请求权范围,二者法律性质和适用期间不同,可以分开处理。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不能分离,法院应当一并处理,以高效解决纠纷,避免机械适用“不告不理”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在对 2019 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解释中倾向于这种观点。

从逻辑上讲,前一种观点更符合法律逻辑,因为当事人仅就合同解除提出诉讼请求,可能说明双方对解除后的处理还有协商空间。此时法院若直接强判,可能会干扰当事人的协商。但鉴于最高法院的权威观点,司法实践中“一并处理”的做法可能会成为倾向性意见。因此,当事人应避免判断失误,导致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

回到双方均有解除意愿的情况,如果有权拒绝解除的一方,应在解除处理存在争议时坚决拒绝解除合同。例如,当对方存在违约情形并提出解除时,即使守约方也希望建除,也应表达不同意,并以对方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没收押金等作为同意解除的条件。因为一旦同意解除,就可能被视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法院可能会基于此一致意愿进行后续强判,如判决退回押金等。

然而,若法院支持守约方追究违约责任的请求,又会与当事人“不同意解除”的意思相悖。因此,守约方在表达是否同意解除时应格外谨慎,保险的做法是不同意解除,这样法院才更容易判决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然,即使守约方不同意解除,也不意味着违约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就必定不会被支持,这涉及更复杂的法律问题和事实认定。

总之,在合同解除后的处理存在争议时,当事人应充分认识到同意解除可能带来的风险,谨慎行使权利,避免因轻易同意解除而陷入被动,必要时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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