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一纸新增耕地“有偿使用费”通知,让内蒙古开鲁县的春耕现场演变为舆论焦点。当村镇干部被指阻拦农民耕种,县政府紧急通报援引《民法典》第533条“情势变更”条款,主张村集体有权协商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这一事件将冰冷法律条文拽入炽热的现实争议:国家政策调整能否成为撕毁原有承包合同的正当理由?情势变更原则,这把旨在恢复公平的法律“手术刀”,究竟在何种条件下才能出鞘?
1、情势变更:契约严守下的“非常通道”
《民法典》第533条确立的情势变更原则,本质是国家司法权对绝对合同自由的审慎干预。它并非鼓励毁约,而是在极端不公时提供救济通道,其适用门槛极高:
根基动摇:合同成立后,作为缔约基础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此变化需彻底动摇双方当初的合意根基。
不可预见:该重大变化在订立合同时无法被合理预见。若属行业常识或可预判风险,则无适用空间。
不可归责:变化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若因一方过错(如拖延履约导致政策变化适用)则排除适用。
显失公平:继续履行原合同对一方当事人将造成明显不公平的结果,严重违背诚信原则。
非属风险:该变化不属于商业活动固有风险范畴。商业世界的价格波动、市场起伏需由经营者自担。
司法实践中的关键标尺:判断是否构成情势变更,核心在于审查是否导致合同基础丧失、合同目的彻底落空或造成严重对价关系障碍(即双方权利义务极端失衡)。
2、生死界限:情势变更 VS 商业风险的司法甄别
开鲁县事件的核心争议,在于“国土三调”后新增耕地的政策要求,究竟是不可抗的“情势变更”,还是农业经营者本应预见的“商业风险”?
开鲁事件的焦点拷问:承包户在签订土地合同时,能否预见国家未来可能进行的重大国土调查及由此引发的耕地管理政策根本性调整?国家对土地利用规划的调整,特别是针对“新增未确权耕地”的统一管理要求,是否属于农业承包经营中固有的、可预见的市场风险?收取“有偿使用费”或收回土地统一管理,是否必然导致原承包户陷入极端不公境地,以致合同基础完全丧失?
3、法庭较量:情势变更主张的举证重担
主张情势变更并非易事,法律将沉重的举证责任置于主张方肩头,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重大变化”客观存在:清晰证明合同成立后发生了何种具体的、重大的客观情况变化(如开鲁事件中的“国土三调”结果及后续试点政策)。
“不可预见”确凿成立:证明该变化在缔约时完全超出理性人的合理预见范围,非常人所能预料。
“不可归责”自身清白:证明该变化的发生与己方行为无任何因果关系,非因己方过错或迟延所致。
“显失公平”后果严重:用具体数据和事实论证,继续履行原合同将如何导致己方利益遭受极端且不可承受的损失,远超正常商业风险范畴。
“非属风险”性质判定:论证该变化本质上区别于正常的供求变化、价格波动等市场风险。
法院的审查核心:上述五项待证事实环环相扣,缺一不可。法院将严格审查证据链的完整性与证明力,尤其警惕当事人将本应自担的商业风险伪装成情势变更。
4、开鲁困局:政策调整触动的情势变更之辩
开鲁县通报援引情势变更条款,其法律逻辑在于:
“基础巨变”:“国土三调”确认了大面积新增耕地,此客观事实与当初签订承包合同时的土地状况(基于“国土二调”或更早数据)相比,构成重大变化。
“政策跟进”:上级政府基于新调查结果,出台“新增耕地原则上不承包到户,由集体统一经营”的试点政策,此政策可视为前述客观变化引发的后续重大调整。
“处置方式”:“完善合同、收取有偿使用费”或协商不成解除合同,被定位为应对此“情势变更”的法律手段。
然而,关键法律疑点待解:
预见性之争: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承包户,对国家可能进行的国土调查及土地管理政策调整趋势,是否真的完全无法预见? 土地政策关乎国本,其稳定性与连续性通常被纳入长期投资的考量。
风险属性之辩:农业生产经营本身天然受国家土地、环保等政策影响。此类政策调整风险,在多大程度上应被视为农业投资经营的固有商业风险?
“显失公平”的度量:新增耕地有偿使用费的收取标准如何确定?原承包户在合同剩余期限内从原有土地上获得的预期收益,与需支付的费用或失去部分土地的损失相比,是否达到了“明显不公平”的严重程度?这需要具体核算,而非笼统定性。
司法介入的谦抑性:情势变更原则是打破“契约必须严守”铁律的例外武器。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必然秉持极度审慎的态度,严格限定适用范围。轻易允许以政策变化为由解除合同,将严重破坏市场交易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
结语:情势变更——法律天平的谨慎校准
开鲁县“种地交钱”风波,将情势变更原则推至基层治理与司法裁判的前台。它警示我们:
非万能钥匙:情势变更是法律为应对极端不公预留的“安全阀”,绝非政府或当事人规避合同义务的便捷通道。其适用必须经受住“五要件”的严苛检验。
核心在公平:政策的正当性目标不能自动豁免其可能带来的个体不公。判断是否构成情势变更,终极标尺是个体承受的利益失衡是否已严重践踏公平诚信。
举证定成败:主张者背负沉重的举证责任。在开鲁事件后续可能的诉讼中,村集体需用扎实证据证明政策巨变完全不可预见、不可归责且导致显失公平,而非农户应担之风险。
稳定大于变动:法律对合同的保护,本质上是对市场秩序和社会信用的守护。对情势变更的过度适用,将动摇经济社会的根基。司法机关对此原则的谦抑与克制,恰是对契约精神最深刻的捍卫。
当政策风向转变冲击既有的契约版图,情势变更原则如同一把精密的手术刀——唯有在契约根基被彻底撼动、公平严重失血时,法律才允许其谨慎出鞘,以恢复正义的平衡。这其中的分寸拿捏,考验着立法者的智慧,更丈量着司法者的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