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当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却要参照合同条款结算工程款,法院究竟会采纳付款方式、违约条款还是仅限于价格标准?这背后藏着建筑行业最尖锐的司法争议。
2023年,某建筑公司因施工资质问题导致合同无效,工程验收合格后向发包方索要工程款。双方争执焦点并非付款义务本身,而是逾期付款违约金能否按无效合同条款执行——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违约金标准是否仍有效?这起案件折射出民法典第793条引发的深层司法困境。
1、合同无效后的折价补偿:法律逻辑的基石
民法典第793条确立的核心规则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验收合格的,可参照合同工程价款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其法理根基在于:
填补价值返还困境:建筑物无法“返还”,只能折价补偿(民法典第157条);
平衡市场复杂性:脱离合同约定,难以公平确定补偿标准(建材价格浮动、工艺差异等);
保护劳动者权益:避免因合同无效导致农民工工资落空。
但条文中的“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成为司法实践的风暴眼。当合同整体无效,其中某些条款为何能“复活”?复活的范围又在哪里划界?
2、穿透法律迷雾:三重限定规则
第一重门:文义铁闸
民法典793条明文限定“工程价款”,不包括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如广东高院(2021)粤民再182号案所示:逾期付款违约金诉求因合同无效被直接驳回。
第二重门:损失认定的特殊通道
当需要确定损失大小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6条开辟例外路径:2023年浙江某桩基工程纠纷中,法院参照无效合同中的工期条款,判定发包方对工期延误承担70%责任。
第三重门:结算清理条款的死亡
民法典第567条规定的“合同终止不影响结算清理条款效力”,不适用于合同无效情形。北京三中院(2023)京03民终4567号强调:违约金条款随合同无效而彻底失效。
3、血泪教训:误读规则的惨痛代价
案例警示1:某承包商主张按无效合同中的“进度款逾期支付违约金”索赔,法院认定:“违约金条款因合同无效自始无效,索赔需另行举证实际损失”。
案例警示2:发包方以合同无效为由拒付工程款,法院判决:“虽合同无效,但必须参照原合同计价标准折价补偿”。
这两起相悖结果揭示核心规则:合同无效消灭的是履行效力,而非价值补偿义务——但补偿范围被严格限定在“工程价款计算”的牢笼内。
4、律师实操指南:无效合同下的攻防之道
承包人权利主张要点:
锁定计价依据:立即保全原合同价款条款、签证单、价格确认函;
转化损失证据:若遇停工损失,将“违约金”转化为现场机械租赁费、人员窝工费;
规避质保金陷阱:合同无效后扣留质保金无依据,验收合格即应主张全款。
发包人风险控制关键:
质量反制:即使参照价款补偿,仍可主张质量不合格的修复费用(民法典第793条第2款);
过错举证:收集承包人资质造假、违法分包证据,降低其损失赔偿比例;
资金监管:在诉讼期间将争议款项提存,避免被诉恶意拖欠。
5、司法进化的方向:在逻辑裂缝中寻找公正
当前裁判规则的硬伤在于:当合同无效源于双方过错(如发包人未招标+承包人无资质),却仅允许参照对承包人有利的价款条款,有违公平原则。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审判纪要(征求意见稿)释放信号:“参照合同约定时,应考虑过错方是否因此获利”。
未来可能建立动态参照体系:单方过错时,优先保护无过错方利益;双方过错时,按责任比例调整参照标准;严惩恶意利用合同无效制度获利方。
当施工合同无效的尘埃落定,法律在工程价款的断壁残垣中小心穿行。参照范围的每一寸扩张,都是对合同效力制度的冲击;每一分限缩,又可能造成实质不公。
民法典第793条如同精密的手术刀,既要切除违法合同的毒瘤,又要保住合法劳动的血管。在建筑市场30%合同无效率的阴影下,这把刀如何挥舞,考验着司法的智慧,更丈量着我们对待诚信的底线——毕竟,当合同成为可随意撕毁的废纸时,再坚固的建筑物都将在信任的崩塌中化为尘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