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票变“废票”?建筑企业如何破解工程款支付困局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5-07-16浏览量:60

导读:当一张张商业承兑汇票在建筑行业流转,它们本该是便捷的支付工具,却频频成为吞噬企业现金流的黑洞。数据显示,商票纠纷已占票据纠纷总量90%以上,而房地产、建筑企业成为绝对“重灾区”。当工程款变成无法兑付的商票,建筑企业究竟该向谁追索?如何避免陷入“钱货两空”的绝境?

困局一:手握商票却拿不到钱,该追票据还是追合同?

经典场景:某建企完成工程后,收到发包方开具的1000万元商票。到期后银行拒付,建企面临两难选择——是依据票据关系起诉票据付款请求权?还是依据施工合同追索工程款?

司法分歧根源:争议核心在于对票据无因性的理解尺度。我国《票据法》并未采取绝对无因性立场,而是承认票据关系与基础合同存在“牵连性”。最高法通过指导案例(如第117号)和典型案例(如(2021)最高法民申6965号)逐步确立规则:

关键裁判规则:若合同明确约定“交付商票即视为清偿工程款”,则承包人仅能主张票据权利;若未作此约定,持票人可先行使票据权利,被拒付后再主张工程款(原因债权);

例外情形:承包人已背书转让商票的,须先承担票据担保责任才能追索前手。

血泪教训:某建筑公司收取发包方商票后,因急需资金向供应商背书转让。票据到期拒付,供应商起诉建筑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此时建筑公司既无法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因已转让票据),又面临供应商追索——双重挤压下现金流瞬间崩盘。

困局二:民间贴现惹的祸,背书转让=自断后路?

高危操作实录:某总包单位收到开发商商票后,为快速回笼资金,将票据以92折价格“贴现”给民间金融公司,并完成背书。票据到期后遭拒付,民间公司同时起诉开发商(票据付款请求权)和总包单位(票据追索权+合同无效返还)。

法律定性颠覆:《九民纪要》第101条已明确:民间贴现行为无效!因违反金融特许经营规定,危害金融秩序。这意味着:“贴现”合同自始无效,双方互负返还义务;总包单位需返还“贴现款”及利息;民间公司需返还票据(纸票)或配合变更电票权属;担保人最高承担1/3补充责任(《担保制度解释》第17条)。

生死突围案例:某建材供应商将收到的商票民间贴现后遭拒付。法院穿透审查发现:贴现机构无金融资质;双方实为资金借贷关系;判决贴现合同无效,供应商返还贴现款本息,贴现机构退还票据。供应商取回票据后,才得以向发包方合法追索。

破局之道:四步锁定工程款安全

第一步:签约时筑牢防火墙

禁用模糊条款:“支付商票”≠“付清工程款”,必须明确:“商票承兑失败后,发包方仍需支付对应工程款及违约金(日万分之五)”。增设票据兑付担保:要求发包方提供银行保函或第三方担保。

第二步:收票时做好风控

第三步:维权时双轨并行

票据权利:到期前10日提示付款,拒付后3日内发追索通知;

合同权利:同步发函主张工程款,避免诉讼时效过期;

财产保全:立即申请冻结发包方账户/土地,防止转移资产。

第四步:杜绝高危操作

严禁民间贴现:宁可损失部分利润,也要通过正规渠道保理融资;

谨慎背书转让:若必须转让,仅对接真实供应商并保留货物交付凭证;

建立票据台账:动态监控每一张商票状态,到期前30天预警。

司法新趋势:实质正义突破形式桎梏

最高法最新裁判倾向已清晰:商票未实际兑付,工程款债务不消灭!典型裁判规则包括:承包人未背书转让商票的,发包人“已付款”抗辩不成立((2022)最高法民终99号);民间贴现导致的票据流转,持票人不享有合法票据权利((2021)京民终342号);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可覆盖未兑付商票金额((2023)鲁民再45号)。

结语:在刀锋上平衡的生存艺术

当一张商票承载着千万工程款,建筑企业行走在票据效率与债权安全的钢丝绳上。破解困局的关键在于:合同条款寸土必争——模糊表述就是埋雷;票据操作严守红线——民间贴现等于自杀;司法维权双管齐下——票据与合同主张并行;动态监控未雨绸缪——把风险扼杀在拒付前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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