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合同成立未生效如同法律世界的“薛定谔的猫”——既非无效的死亡状态,又未获得完全生命力。在采矿权转让领域,因行政审批导致的合同效力悬停尤为常见。当交易陷入漫长等待,守约方是继续苦守还是破局重生?山西高院(2020)晋08民终151号判决给出了颠覆性答案。
1、双合同困局:亿元矿权交易卡在审批关
平陆县铝土矿转让纠纷揭开未生效合同的现实困境:
2016年12月1日:A(转让方)与B(受让方)等签订《四方合同》,约定A将铝土矿70%股权作价1610万转让给B;
次日再签《三方合同》:细化付款及过户条款,特别约定“自签字盖章日生效”。
关键条款冲突:合同约定“签字即生效”,《矿产资源法》要求采矿权转让需经审批生效。
履行乱象:A依约交付矿场资料、车辆;B仅支付790万,拖欠820万转让款;各方怠于办理审批手续,合同陷入“成立未生效”状态。
当A诉请解除合同时,B抛出致命抗辩:“未生效合同何来解除?”
2、司法破冰:未生效合同解除权确立
B的双重违约行为构成解除触发点:
金钱违约:拖欠51%转让款(820万/1610万);
程序违约:怠于履行报批义务致合同长期未生效。
裁判要旨:“未生效合同仍具法律约束力,受让方拒不报批且拖欠款项,致使转让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
3、理论风暴:未生效合同解除权正当性之争
法学界对此存在根本分歧:
否定派:效力未生何谈解除?
核心论点:合同未生效如同胎儿未出生,解除权无存在基础。
潜在风险:若允许解除,可能架空行政审批制度。
肯定派(最高法采纳):法律不应保护恶意搁置
实务痛点:报批义务人可能故意拖延审批,将合同作为“期权工具”。
制度突破:2010年《外商投资企业纠纷规定(一)》首次确立未生效合同解除权。
2023年司法解释第12条成为终结争议的里程碑:“当事人不履行报批义务,对方主张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血泪教训:采矿权交易的三大生死劫
生效条款的双面刃
致命陷阱:本案合同约定“签字盖章生效”,但违反法律强制性审批要求。
避险策略:必须配套写入:“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生效”。
报批义务的锁链设计
条款示范:“受让方应在签约后30日内提交审批材料,转让方应配合提供文件;任一方怠于履行义务,应按转让款20%支付违约金”。
实操要点:明确办理主体、时限、违约责任三位一体。
部分履行的证据迷宫
本案胜诉关键:A成功证明已完成:矿场实际交付,资料文件移交,权属证书交付。
避险铁律:履行过程必须形成证据闭环(移交清单+签收记录+付款凭证)。
5、破局之道:守约方的三重反击战术
解除合同+返还财产
法律依据:原《合同法》第97条;
实操要点:同步主张资金占用利息(本案判付标准为LPR的1.5倍)。
报批义务违约索赔
赔偿范围:
直接损失:资金利息、保管费用;
间接损失:矿产品贬值差价(需鉴定)。
机会成本:同期可成交的溢价损失。
刑事民事双线施压
若发现对方虚构矿权、伪造文件:向自然资源部举报行政违法,以合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步提起民事诉讼保全资产。
结语:解除权是打破合同僵局的破冰船
平陆铝土矿案终审判决如同惊雷,确立三大矿业交易铁律:
未生效≠无约束:合同成立即产生诚信履行义务;
审批义务可诉:怠于报批构成根本违约;
解除权是最后盾牌:当合同陷入无限期悬停,法律赋予守约方破局利刃。
2023年民法典司法解释第12条已为这场持续十年的理论之争画上句号。在矿业权交易这座利益与风险并存的火山口,唯有手握法律利器者,方能穿越效力悬空的迷雾,抵达公平正义的彼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