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关停企业,到底能不能拿到补偿?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5-07-09浏览量:153

导读:河北某市一家经营15年的玉米食用油厂突遭环保关停,老板张某看着停产的生产线和堆积的原料陷入困惑:“环保不达标”的认定是否合法?十五年经营积累的千万投资能否获得分文补偿?这一困境折射出全国数百万企业的集体焦虑:环保关停是否必然意味着血本无归?

1、违法排污关停:零补偿的“法律红线”

当企业存在未批先建、超标排污、拒不整改等情形时,环保关停属于行政处罚范畴,企业不仅无权主张补偿,还需承担罚款等法律责任。其法律依据直接明确: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对超标排放或超总量控制的企业,环保部门可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对无证排污、偷排漏排等行为设定严厉罚则,直至吊销许可证。

但“一刀切”关停的合法性正遭遇挑战。湖南长沙刘某造纸厂案例中,镇政府直接下达关停通知,但根据《环境保护法》,责令停业关闭的行政主体必须是县级以上政府,镇政府的行为因超越职权被认定违法。若企业因历史原因未办环评(如建厂时环保部门尚未成立),却长期合法经营,此类关停可能触发行政赔偿。

2、特殊行业政策性关停:法定补偿的“四类情形”

因公共利益需要或政策调整导致的企业关停,法律明确规定了补偿义务。以下四类情形企业可依法主张权利:

水源保护区划定:依据《水污染防治法》,水源地划定导致企业搬迁的,政府需补偿直接损失。贵州、广东等地方法规进一步明确补偿计算标准。

畜禽禁养区调整:《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因规划调整或污染整治需关闭搬迁养殖场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依法补偿”。关键在于——禁养区划定前已合法经营的养殖场不属违法,必须补偿。

矿产资源让位开发:《矿产资源法》第三十六条:因国家矿山建设需关闭集体矿山的,建设单位应“给予合理补偿并安置群众生活”。

重大公共危机征用:《防洪法》第四十五条:防汛征用物资设备造成损毁或无法归还的,“按国务院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3、名为环保实为征地:补偿博弈的“灰色战场”

许多关停实质是以环保为名的土地征收,补偿规则截然不同:

真环保项目:可获完全补偿

若企业因水源保护、生态修复等真实公益项目被关停,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补偿包括:房屋价值(不低于市场价),搬迁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按前效益计算),设备重置费。

扬州更增设特色补偿:环保设备按估值50%补偿,技术改造补贴30%,员工每人补助2000元(残疾上浮50%),另有最高100万元关停基金。

假环保真逼迁:需法律反击

当政府以“环保不达标”为借口规避补偿时,企业需通过三步骤反击:

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开关停决定书、检测报告、法律依据;

启动听证程序:依《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对关停决定申请听证,质证所谓“违法”事实;

提起行政诉讼:对无合法依据的关停,诉请撤销决定并索赔。

典型案例:某化工企业因未获听证机会,关停决定被法院撤销2。

4、补偿标准与维权路径:企业自救指南

(1)维权四步法

固证优先:立即保存关停文件、设备清单、财务报表、员工合同,尤其环保投入凭证(发票、验收报告);

程序反制:收到关停通知10日内申请听证,60日内申请复议,6个月内提起诉讼;

补偿谈判:参照征收标准主张土地使用权、厂房、停产损失等补偿,或要求置换工业用地;

多轨求偿:若发现关停实为拆迁,同步启动行政补偿申请与民事侵权索赔。

结语:从“一刀切”走向“法治化”的环保关停

环保关停补偿争议的本质,是公共利益与企业产权如何平衡。随着2025年扬州“环保关停补偿阳光工程”推行(争议调解率达60.2%),释放出明确信号:合法关停必伴合理补偿。对企业而言,需清醒认知:污染违法者无权索偿,但历史合规者不代受过。当环保大棒落下时,法律从不要求企业“牺牲”,而是赋予其听证、复议、诉讼、协商的四重盾牌——这才是环保与发展的真正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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