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腾退只和村委会有关系?市政府:这种项目政府也得管!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5-10-15浏览量:45

宅基地上房屋被纳入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面临拆除,补偿安置却和政府无关,原来都是“腾退”一词惹得祸。按照县级政府的逻辑,叫“腾退”就意味着和征收不一回事,补偿安置也就和县级政府没关系,要找就去找村委会才对。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团队的刘清伟律师在B市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区政府即适用了这套逻辑对村民的安置补偿申请不予答复。

那么,这“腾退”真的和政府完全无关吗?面对腾退补偿安置中的纠纷,县级政府又有着怎样的义务和责任呢?

【基本案情+律师解析:叫“腾退”,不等于只和村委会有关】

委托人陈先生在B市f区某村拥有宅基地上房屋及“祖遗房”各一处。后涉案村被纳入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陈先生的两处房屋均面临腾退补偿安置。

此时,陈先生就补偿安置标准和“户”数的认定与村、镇产生了争议。2024年12月,陈先生向区政府邮寄《安置补偿申请书》等材料,请求区政府依法对涉案宅基地及地上附着物履行安置补偿职责。

区政府在签收相关申请材料后未作出任何处理或者答复。陈先生对此不服,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团队的刘清伟律师指导下,于2025年4月向B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安置补偿职责。

那么问题就来了——在名为“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宅基地上房屋腾退”的项目中,县级政府是否和征收拆迁一样负有安置补偿及作出答复的职责呢?

复议审查中,被申请人区政府果然“一推六二五”,称涉案房屋系村委会按照村民自治程序完成的自主腾退,且涉案宅院的腾退工作已全部履行完毕,腾退补偿利益也已支付完毕。

区政府的态度很明确,那就是涉案房屋的安置补偿并非其法定职责,腾退项目和征收拆迁是有着本质区别的,不可在补偿安置职责履行上混为一谈。申请人的补偿安置问题只能由村委会经由“村民自治”去解决,不是区政府的事儿。

梁红丽律师团队的刘清伟律师则指出,本案实质上仍是棚户区改造项目。而根据十多年前B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之规定,区政府仍是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在组织实施方面的责任主体。

本案中陈先生提出书面履职申请,区政府应当充分履行调查核实义务,保障房屋权利人的补偿安置权益得以实现。

而区政府在收到书面申请后却并未进行基础性的调查核实,也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已构成不履行职责的情形。尽管项目的名称中有“腾退”二字,并不等于区政府对此全然不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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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结果

2025年6月17日,B市人民政府经延期审查30日作出x政复字〔2025〕1072-107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陈先生的《安置补偿申请书》进行处理并作出答复。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初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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