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承包土地补偿协议》是不是意味着村民已经将承包地的权利拱手让给了村委会?在征地项目中村民们的补偿安置申请,县级政府是否可以不用答复了?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王利卡律师团队的金明宇、王利卡律师在山东省青岛市代理的一起案件中,19户村民向区政府申请履行补偿安置职责遭不予答复。村民们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遭到驳回。
那么,村民们曾签过土地流转协议一事和补偿安置申请的答复之间有何关系呢?区政府又应否及时作出答复呢?
委托人吕先生等19人均系山东省青岛市xx区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承包地合计3公顷多(即40余亩)。
自2017年起,涉案地区开始启动工业园区建设项目,村民们的上述土地陆续被征走。然而村民们却始终未见到完整的征地补偿安置材料,也没有人上门来和村民们协商补偿事宜。
村民们认为在自己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土地即建成了厂房,明显侵害了其合法权益。2024年7月,委托人通过EMS向xx区政府申请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但在法定期限内未得到任何答复。
2024年10月,委托人向青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同年12月市政府作出610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被申请人xx区政府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为由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眼瞅着复议遇阻,村民们一合计决定继续起诉。他们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王利卡律师团队的金明宇、王利卡律师指导下,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市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同时责令区政府履行其补偿职责。
本案于2025年5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区政府辩称原告村民早在2004-2005年间即与村委会签订《占用承包土地补偿协议》,村民们自愿放弃占用土地的承包权和受益权,由村委会与政府和企业协办镇工业园区建设的具体事宜,并向村民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
现有的补偿款领取明细表可证明原告村民已领取了相应的补偿费用,其已无涉案土地的承包权。
被告区政府同时指出,其下属部门已于2017-2020年间与该村村委会签订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已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作出了明确约定。相应的补偿款也已支付至村委会账户。
综上,被告区政府认为其已不需要再就补偿申请给予原告答复,市政府的驳回复议申请决定应予维持。

王利卡律师团队的金明宇、王利卡律师在质证和辩论中指出,《占用承包土地补偿协议》只是村民们当年和村委会签订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相当于村民将承包地租给了村委会使用并收取租金,但土地的承包权村民们从未放弃。
村民们领取的“补偿费用”并非涉案项目的征地补偿费用,而是前面提到的租金,这一情节显然并不影响村民们要求区政府履行补偿职责,二者并不相关。
而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区政府已经完整、全面履行了补偿职责,其应当查明补偿职责履行情况并及时向原告答复。市政府的驳回复议申请决定同样认定事实错误,也应得到依法纠正。
案件结果
2025年8月26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5)鲁02行初115号《行政判决书》,认定本案中区政府提及的《占用承包土地补偿协议》与其是否履行补偿职责无关,一审判决撤销被告市政府于2024年12月作出的610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责令被告xx区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依法作出处理。19户委托村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初步维护。

在明提示
王利卡律师团队的金明宇、王利卡律师通过本案要提示大家的是,本案中村民们当年和村委会签订的协议本质上是“以租代征”,是一种明显的土地违法情形。
正因为此村民们早早的失去了对承包地的有效控制,这才导致在此后几年的征地项目中完全被蒙在鼓里,直至土地已变为国有才得知自己的补偿已经被别人决定了。
这种“土地流转协议”要不要签,怎样防范风险,的确值得农民朋友们仔细去思考,可不要只图眼前的蝇头小利而给自己的补偿安置利益埋下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