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一企业在招商引资中获政府土地优惠承诺,却在投产后未能达成约定的税收和产值目标。当企业诉请政府兑现承诺时,政府以企业财务状况恶化和未达约定目标为由拒绝履行。本案历经两审,最终法院支持政府行使不安抗辩权,为企业与政府间的招商引资协议履行提供了重要判例,揭示了行政协议中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法律价值。
2009年,某县政府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通过书面答复形式与一家油脂科技公司达成招商引资协议。协议核心内容包括:
企业于2012年正式投产后,经营状况远未达约定目标:首年销售收入仅29万元,税收不足8万元。2013年,政府决定暂不兑现补贴承诺。2018年,企业提起诉讼要求政府履行协议,支付166万余元补贴款。
1. 协议性质:属于行政协议还是民事合同?
企业主张:政府作出的书面答复属于行政承诺,应按照约定履行;
政府抗辩:双方形成的是招商引资合同关系,属于行政协议范畴。
2. 履行顺序:政府是否应当先行兑现补贴?
企业认为:其已满足建设投资条件,政府应当先履行补贴义务;
政府主张:企业持续未达业绩目标,且财务状况恶化,构成履行风险。
3. 法律适用:政府能否行使不安抗辩权?
核心争议在于在行政协议履行中,行政机关是否享有类似民事合同中的不安抗辩权。
一审法院支持企业诉求,判决政府支付补贴款166.84万元。
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企业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1. 协议性质认定
涉案《答复》形成于招商引资过程,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内容构成行政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协议范畴。
2. 权利义务对等性
协议设定了双方互负的义务:
3.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
对政府部门:完善招商引资法治化管理
1. 协议设计应体现权利义务平衡
2. 善用法律工具维护公共利益
3. 规范招商引资程序
对企业:理性看待招商引资政策
1. 审慎评估自身履约能力
2. 重视协议的法律约束力
3. 加强风险防范意识
对司法实践:行政协议审查的新发展
1. 确立行政协议中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标准
2. 体现公共利益优先原则
3. 推动行政协议理论的完善
总结
本案通过司法判决确立了行政协议履行中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规则,体现了现代行政法平衡公益与私益的价值取向。对于政府而言,招商引资不是简单的政策优惠竞赛,而是需要法治思维和风险意识的综合管理活动;对于企业而言,政府承诺不是免费午餐,而是需要切实履行的法律约定。
这一判例警示各方:在招商引资合作中,诚信履约是基础,风险防范是关键,唯有在法治框架下建立平等互利的合作关系,才能实现政府与企业的双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