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承诺价值几何?从政企合作协议纠纷看政府承诺的法律约束力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6-01-13浏览量:2

导读:在一幅描绘着58平方公里生态低碳新城的宏伟蓝图前,惠阳区政府与华海集团的握手曾被视为一次完美的政企联姻。政府承诺提供用地指标,企业承诺投入资金与专业力量,共同打造一个国际级的低碳新城。然而,当约定的“三年内取得第一期不少于一千亩用地指标”的承诺期限届满,土地上却依然没有等来开工的许可,这场合作迅速从蜜月期陷入了僵局。

企业投入了数千万前期资金,完成了详尽的规划与测绘,却发现项目推进的最大障碍竟来自合作伙伴——地方政府未能兑现其白纸黑字的承诺。当企业愤而诉诸法庭时,一个根本性问题被尖锐地提出:政府在招商引资协议中作出的承诺,究竟是多大的法律约束力?当“协议必须遵守”的契约精神,遇上复杂多变的土地审批现实与行政优益权,法律的平衡点又在哪里?

1、案件核心:一场因承诺落空引发的信任危机

本案的争议焦点清晰而典型。2013年,经过公开招标程序,华海集团与惠阳区政府签订了《城市运营协议书》及《备忘录》,约定共同开发新圩国际生态低碳城项目。其中,《备忘录》的一项关键条款规定:惠阳区政府承诺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年内,取得第一期不少于一千亩的用地规模和指标。这份承诺,是企业决定投入巨资的定心丸。

然而,三年期限过去,用地指标迟迟未能落实。政府方的解释是,用地指标审批涉及上级规划、土地调规、耕地占补平衡等多重复杂程序,非其单方面能够控制。而华海集团则认为,这分明是政府未能履行其合同义务与法定职责,构成违约。随着项目陷入停滞,前期投入面临打水漂的风险,华海集团最终选择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政府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的判决出乎许多人的意料。法院并未深入审查政府未能兑现承诺的具体原因与责任,而是直接以“协议违反《土地管理法》强制性规定”为由,判决双方签订的所有协议无效。其逻辑在于:协议涉及大量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而在签订协议时,这些土地的转用审批手续均未完成,故协议本身因“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自始无效。

这一判决,实质上是以“釜底抽薪”的方式,将政府承诺的法律基础连同整个协议一同否定。对企业而言,这无异于一场灾难——它不仅意味着追索赔偿的依据(协议)被否定,更意味着政府可以轻易地以“协议本身违法”为由,摆脱其作出的任何承诺与责任。

2、法律焦点:行政协议的“双重属性”与效力认定之争

一审判决之所以引发巨大争议,并最终被二审法院裁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而发回重审,关键在于其混淆了行政协议的特殊法律性质,并错误地适用了合同无效的规则。

(1)行政协议:游走于“公法”与“私法”之间的特殊契约

本案中的《城市运营协议书》是典型的行政协议,或称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它既不同于纯粹的民事合同(强调意思自治、地位平等),也不同于单方的行政命令(强调命令与服从)。它兼具“行政性”与“合同性”双重属性:

行政性:协议目的是实现公共利益(建设低碳新城),政府一方享有为保障公共利益而必要的“行政优益权”(如在特定条件下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

合同性:协议的签订遵循了要约、承诺的民事合同规则,双方就投资、开发、收益等进行了平等协商,权利义务对等。

因此,审理行政协议纠纷,不能简单套用《合同法》或《行政诉讼法》的单一规则,而需进行“双重审查”:既要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政府行为是否超越职权、程序是否正当),也要审查协议约定的合约性(条款是否公平、是否履行)。

(2)“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审慎区分:效力性规定与管理性规定

一审法院援引《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以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判其无效,这是本案最大的法律适用误区。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早已明确,强制性规定应区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只有违反前者,才会导致合同无效。二者的核心区别在于:

效力性规定:旨在否定特定行为本身的合法性,如禁止买卖毒品、枪支。违反之,合同根本目的违法,自始无效。

管理性规定:旨在规范行政管理秩序和程序,如本案中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违反之,行为可能受到行政处罚,但未必直接导致旨在推动该事项的前期合作协议无效。

《土地管理法》关于农用地转用审批的规定,其根本目的在于保护耕地、规范土地管理秩序,属于典型的管理性规定。政府未完成审批手续,应承担未能履约的违约责任或行政不作为的责任,但不能据此直接反推,将一份约定“未来合作推动审批和开发”的长期框架协议本身认定为无效。二审法院的发回重审,正是要求原审法院对这一关键法律问题进行重新辨析。

(3)政府承诺的性质:是“行政目标”还是“合同义务”?

惠阳区政府“三年内取得一千亩指标”的承诺,是本案的另一核心。政府辩称,这只是一个“尽力而为”的行政目标,受制于诸多不可控因素。而企业则认为,这是其决定投资的先决条件和核心合同义务。

司法实践中,此类承诺的定性至关重要。若认定为合同核心义务,则政府未能兑现,构成根本违约,需承担赔偿责任;若仅认定为行政指导或预期目标,则企业的求偿将十分困难。这份承诺写在经双方签字的《备忘录》中,作为对主协议的补充,其法律约束力是强有力的。它不仅仅是政治表态,更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允诺,政府必须为其积极、诚信地履行,否则即构成对信赖利益的损害。

3、案件启示:政企合作中信任的构建与风险的防范

本案虽尚未最终审结,但其波折过程已为所有政企合作项目敲响了警钟。

对政府而言,诚信是最大的营商环境。 招商引资时作出的承诺,必须建立在科学评估和依法行政的基础上。不能为了吸引投资而开出“空头支票”,将本应自身承担的审批风险和市场不确定性,通过模糊条款转嫁给企业。一旦承诺作出,就应将其作为严肃的法律义务积极履行。滥用“行政优益权”或简单地以“协议违法”来逃避责任,短期内或可应付纠纷,长期必将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让所有投资者望而却步。

对企业而言,法律风险防范必须前置。在与政府合作时,尤其是涉及土地、资源等核心要素的项目,绝不能仅依赖一纸承诺。应在协议中明确:政府承诺的具体内容、实现路径和期限,最好附有清晰的路线图和时间表。承诺未能兑现的违约责任,包括明确的违约金计算方式或损失赔偿范围。项目推进各节点的前提条件与责任划分,特别是将企业的大额资金投入与政府的关键审批成果挂钩。争议解决机制,明确约定诉讼管辖地等,避免在发生纠纷时陷入被动。

新圩国际生态低碳城的蓝图依然悬挂,但它所引发的法律思考远比一座新城的建设更为深远。这起纠纷揭示了中国经济转型期政企关系的一个深层痛点:当“权力”与“资本”通过契约结合时,如何确保双方都能被法律有效约束,使承诺变得可信,使合作得以持续?

二审法院的发回重审裁定,是一个积极的信号。它意味着司法实践正在更精细地区分行政协议中的复杂法律关系,更审慎地对待政府承诺的法律效力,更坚定地维护契约精神和信赖保护原则。最终的判决,将不仅决定华海集团数亿投资的命运,更将为全国数以万计的政企合作项目,树立一个关于“承诺价值”的司法标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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