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当一项旨在推动产业升级的公共政策,与企业的合法经营权发生冲突时,政府应如何承担责任?围绕一笔煤矿关闭补偿款,一家企业与地方政府展开了长达十年的诉讼拉锯战。这场从地方基层法院直至最高人民法院的漫长司法历程,不仅是一宗个案,更成为审视行政补偿责任、政企信赖关系与司法审查深度的经典范本。
1、政策与关停:补偿争议的源头
2010年前后,为扭转煤矿行业“小、散、乱、差”的局面,提升安全生产与资源利用水平,全国范围内推行“关小并大”的产业整合政策。在这一行政主导的背景下,临山县政府制定具体方案,指定一家大型煤矿企业作为整合主体,对辖区内的小型煤矿实施“一托一”式整合。
涉事煤矿正是在此政策下被列入关闭名单。政府行政命令的链条清晰:从方案报批、下达关闭通知,到组织资产评估、协商补偿,一系列行为紧密相连,最终导致该企业的采矿权这一核心行政许可被实质性撤回。
然而,争议的种子就此埋下:经评估协商,企业应获总额3500万元的补偿,但后续支付却问题重重——整合主体仅支付部分款项并单方抵扣所谓“旧债”,导致巨额资金缺口;企业曾缴纳的资源费也迟迟未能退还。政府承诺的补偿未能足额兑现,企业遂于2015年提起了行政诉讼,一场马拉松式的司法博弈就此开场。
2、十年诉讼:司法观点的演进与突破
此案诉讼历程之曲折,折射出不同审级法院对同类问题认识的深化。
初期审理(一、二审):基层法院与中级法院起初更倾向于认可行政行为的程序正当性,认为整合政策本身合法,支付瑕疵属于执行问题,对企业要求充分补偿的诉求支持有限。
再审转折(高院与最高院):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开启了转折,指出原补偿计算方式未能充分考虑企业长期损失,责令重审。最终,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裁定一锤定音,成为本案的里程碑。最高法明确指出,政府为公共利益主导整合并撤回采矿许可,合法合理,但必须依法对由此给企业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全面、公平的补偿。原补偿方案严重忽视了资源储量价值、停产停业损失及未来合理预期收益,实质上未能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这场长达十年、历经四级法院的诉讼,清晰地展现了司法审查从最初侧重形式合法性,到最终深入实质公平的演进路径。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强调了政府在行使权力时必须承担对应责任,不能因政策的公益性而免除其具体的、个别的补偿义务。
3、核心争议:补偿责任究竟在谁?
本案的法律核心,在于厘清“谁应为企业的损失买单”。
是民事补偿,还是行政补偿?表面看,补偿款由整合主体企业支付,似属民事范畴。但深究根源,企业关闭源于政府的产业政策与行政命令,整合主体是在履行政府主导的公共任务。政府是整个行政行为的发起者和责任者,其补偿责任源于《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确立的“信赖保护原则”。企业基于合法取得的采矿权进行投资经营,由此产生的信赖利益应受保护。因政策调整导致许可撤回,作出该行为的行政机关(政府)是首要的、最终的补偿义务主体。
政府的“兜底责任”何在?本案中,被整合企业与整合主体之间甚至没有一份完整的民事补偿协议,这凸显了企业在行政主导模式下的被动地位。当整合主体支付不力时,政府不能置身事外。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精神表明,政府有责任确保补偿足额到位,承担起最终的“兜底”保障义务。这不仅是对个别企业权益的救济,更是维护政府公信力、确保政策平稳实施的内在要求。
4、深层启示:构建法治化的政企责任框架
此案带来的启示远超个案赔偿金额本身,它触及了公共治理中权责一致的核心理念。
对政府而言:承诺必须伴有严肃的责任约束。推行产业政策时,必须预先进行合法性与合理性评估,并建立清晰、公平的损失补偿机制。行政效率与内部流程,绝不能成为拖延或克扣法定补偿的理由。政府的权威不仅源于其管理权力,更源于其兑现承诺、承担责任的可信度。
对企业而言:维权需重视程序与证据。在参与类似政策性项目时,企业应强化法律风险意识,尽可能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并全程固定保存相关证据。当权益受损时,应敢于并善于运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武器,本案的最终结果也证明了司法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有效渠道。
对司法而言:审查需兼具勇气与智慧。本案彰显了司法审查在监督行政权力、保障公民法人合法权益上的关键作用。尤其是对行政协议、行政补偿类案件,司法应穿透形式,对补偿标准的实质公平性进行审查,确保企业的合法产权与信赖利益不因公共利益之名而受到不当侵害。
结语:临山县这起跨越十年的煤矿补偿案,最终以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政府全面补偿责任而暂告段落。它犹如一堂生动的法治公开课,警示着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进程中,政府的“手”在行使调控权力时,必须同步扛起对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