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书面合同,仅凭微信聊天能打赢劳务官司吗?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6-01-30浏览量:89

导读:深夜,石某又一次翻看手机里与顾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屏幕上,顾某发来的一张费用明细截图格外刺眼:工作468天,日薪450元,总金额21万余元,末尾一行写着“未付款26423元”。从春到夏,他跟着顾某在各个工地忙碌,如今工程结束,这笔两万多的尾款却像被遗忘了一样。当他再次催问,对方却改口称:“我只是公司员工,这钱你得找公司要。”石某懵了——从头到尾和他联系、派活、算账的都是顾某这个人,怎么突然冒出个公司?手里除了一堆微信聊天记录,连张纸片合同都没有。这钱,还能要回来吗?

这个在零工经济时代极具代表性的困惑,最终通过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纸二审判决,给出了清晰而有力的答案。

1、案件的缩影:数字时代的“口头约定”与责任迷局

本案事实简单却典型。石某经人介绍为顾某提供劳务,双方从未签订书面合同,所有工作安排、报酬协商均通过微信进行。期间,顾某以微信转账方式支付了大部分劳务费。纠纷起源于项目结束后,顾某通过微信发送了费用明细,确认了欠款事实,但始终未付尾款。当石某诉至法院,顾某抛出了精心准备的说辞:自己是某公司员工,所有行为均属职务行为,石某应向其所在公司主张权利,并提交了公司出具的《员工证明》。

这形成了一个常见的责任迷局:提供劳务者认为“谁找我、谁派活、谁算账,我就找谁”;而接受劳务的个人则试图隐身于公司法人面纱之后,主张“我只是个办事员”。法律的天平该如何倾斜?

2、判决的剖析:穿透表象,锁定“合同相对方”

法院的判决逻辑,如同一把精准的手术刀,层层剥离了争议的迷雾,核心围绕两个关键问题进行裁决。

第一,微信聊天记录能否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条?

这是本案的基石。在缺乏书面合同的情况下,石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承担了“还原事实”的重任。这些记录包括:日常的工作指令与汇报、关于报酬标准的沟通、尤其是顾某主动发送的载明总价、已付、未付金额的 《费用明细》截图,以及石某后续的催款记录。

法院认定,这些电子数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关于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审查要求。它们内容连贯、相互印证,形成了清晰的证据闭环:(1)证明双方存在劳务合意;(2)证明劳务已实际提供;(3)证明报酬标准与金额已确认;(4)证明欠款事实明确。顾某虽辩称该明细是“公司结算需要”,却无法解释为何以其个人名义向石某发送并确认。因此,微信记录不仅被采信,更成为了认定欠款事实的核心依据。

第二,顾某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

这是责任归属的决定性问题。顾某试图用《员工证明》将个人责任转嫁给公司。然而,法院适用了严格的举证责任和认定标准:

“披露原则”的缺失: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必须向相对人 “明示” 其代表身份。纵观全部微信记录,顾某从未在任何时候向石某表明“我是代表XX公司雇佣你”、“款项由XX公司支付”。在石某的认知里,合同的相对方自始至终就是顾某个人。

履行行为的个人化:前期报酬的支付由顾某个人账户完成,而非公司账户。这进一步强化了石某关于交易对手是顾某个人的合理信赖。

事后证据的证明力薄弱:顾某在诉讼中才提交的《员工证明》,属于单方出具的事后证据,无法推翻在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客观的微信沟通记录所反映的法律关系本质。

因此,法院认定,顾某与石某之间直接成立了 劳务合同关系,顾某是适格的付款义务人。其所谓的“职务行为”抗辩,因缺乏关键的事实基础(即事先向相对人披露)而无法成立。

3、至关重要的区分:劳务合同 vs. 劳动合同

本案案由被明确为“劳务合同纠纷”,这一界定至关重要,也常被普通人混淆。

劳务合同:受《民法典》合同编调整,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关于“提供劳务”与“支付报酬”的协议。其核心是 “结果”或“服务”的对价,关系松散,无社保、最低工资等强制福利要求。本案中石某按天计酬,接受临时性工作安排,正是典型劳务关系。

劳动合同:受《劳动合同法》调整,主体间具有人身和经济上的 从属性(管理与被管理),用人单位需承担缴纳社保、保障休息休假等法定义务。

这一区分决定了维权路径:劳务纠纷直接向法院起诉;劳动纠纷则需先经过劳动仲裁。石某的正确选择,使其维权路径更为直接。

4、 给所有灵活就业者的核心启示

石某的胜诉,是个人维权的一次胜利,更是对数字时代新型用工关系下证据规则的一次生动普法。它给所有提供劳务的个人(如零工、临时工、自由职业者)敲响了警钟,也指明了出路:

强化“电子痕迹”意识,让微信成为“电子合同”:

关键信息文字化:尽量用文字沟通工作内容、单价、结算方式、付款时间。避免纯语音通话,或重要通话后以文字形式再确认要点。

固定确认节点:对于工作量确认、费用结算单等核心文件,要求对方在微信中发送清晰的电子版(如图片、PDF),并明确表态认可。顾某发送的《费用明细》截图,就是一份完美的“电子结算单”。

妥善保存原始记录:切勿随意删除聊天记录。诉讼中可能需要出示原始载体(手机)供法庭核对。

签约时“验明正身”,明确交易对手:

合作伊始,就应主动询问并确认:“您是个人雇我,还是代表公司?”如果对方声称代表公司,应要求其提供授权证明或在聊天中明确公司全称,并确认付款主体是公司还是其个人。

观察付款流向:首笔或前期付款是从个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付出,是判断关系性质的重要线索。

发生纠纷时,果断固定证据并明确诉求:

一旦出现拖欠苗头,应立即在微信上正式、清晰地催款,陈述欠款事实和金额,保留对方回复(哪怕只是拖延)的记录。

像石某一样,准确识别法律关系。如果属于劳务关系,应直接以合同相对方(个人或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无需经过仲裁程序。

结语:在零工经济和灵活就业日益普遍的今天,石某与顾某的案子远非个例。它昭示着一个朴素却坚固的法理:法律保护诚信,也保护基于日常沟通所形成的合理信赖。微信聊天记录不再是“随口说说”的闲聊,在特定条件下,它就是承载权利义务的严肃凭证。当一份费用明细在对话框里被发出和接收,一个受法律保护的契约关系便已然生成。

此案提醒每一位劳动者,在数字化的劳动里,也要有“纸质时代”的严谨;它更警示每一位用工者,个人的微信头像背后,连着的是自己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在指尖轻触就能完成交易的年代,诚信的份量,从未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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