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一家企业与政府签了3000亩土地的开发协议,投了钱、填了土,项目却迟迟没进展。几年后,政府把土地转给了别的公司,还发函解除了协议。企业起诉要求赔偿,法院却说:协议自始无效,解除不解除都一样。签协议时没走招投标、没走招拍挂,这3000亩的大单,从一开始就注定是个空?
2013年4月,广西桂平市的一家企业——某甲公司与桂平市政府签订了一份《项目建设合作协议》。协议约定:政府提供约3000亩土地,企业负责投资建设园区基础设施、工业厂房、生活配套设施等,总投资约45亿元。企业拿到土地后,三年内要引进20家高新技术企业,达到每亩150万元的投资强度。
协议签了,政府供了200亩地,企业付了4万元设计费、10万元填土费,填了一小部分土方。然后,项目就停摆了。
几年后,政府将这200亩土地中的大部分,陆续出让给了其他几家公司。2021年,政府向某甲公司发出《解除通知》,以“项目建设无实质进展、构成违约”为由,解除了当年的协议。
某甲公司不服,起诉请求确认解除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损失230万元。
1、协议性质:是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协议
本案的第一个争议点,是这份“合作协议”属于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协议。
广西高院认定,虽然协议名为“合作协议”,但内容涉及政府提供土地、企业投资建设、引进企业、实现税收等公共服务目标,属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应当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这一认定,决定了案件的管辖法院和适用的法律规则。
2、协议效力: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
某甲公司主张,2020年部分土地已取得农用地转用审批,协议应转为有效。但法院审查后认为,协议存在根本性的法律缺陷,自始无效。
第一种分析路径:如果协议是政府将工程发包给企业建设。
协议约定由某甲公司建设园区基础设施、工业厂房等,属于大型基础设施工程。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本案3000亩土地的平整工程、工业厂房建设,未经任何招投标程序,直接发包给某甲公司,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协议无效。
第二种分析路径:如果协议是政府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企业。
协议实质是让某甲公司取得3000亩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根据国土资源部、监察部2007年发布的《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业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政府未经招拍挂程序,直接以协议方式约定供地,同样违反强制性规定,协议无效。
无论走哪条路,结论都一样:协议无效。
3、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自始无效,不存在解除问题
既然协议自始无效,就不存在“解除”的问题。法院可以直接确认协议无效,无需审查解除行为是否合法。某甲公司要求确认政府解除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
4、赔偿问题:只支持实际损失,不支持预期收益
协议无效后,双方都有过错:政府未依法履行土地审批和供地程序;企业未按约定履行投资建设义务。因此,损失应当由双方分担。
某甲公司主张的230万元损失,包括:设计费4万元;填土费148万余元;员工工资77万余元;其他支出1万余元。
法院审查后认为:设计费4万元,政府愿意返还,予以支持。填土费10万元(有合同和付款凭证的部分),予以支持。其余填土费无证据证明,不予认定。员工工资与企业其他业务难以区分,且无劳动合同等证据,不予认定。其他支出无证据,不予认定。预期收益等间接损失,因协议无效,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政府返还14万元。某甲公司主张的鉴定申请,因土地已被政府重新平整、无法区分原填土量,不具备鉴定条件,不予支持。
5、最终判决:维持原判,协议无效
2023年,广西高院作出二审判决:协议自始无效,不存在解除问题;政府返还14万元;驳回某甲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6、本案启示:招商引资,不能绕过法律红线
这起案件给地方政府和投资企业带来三点重要警示:
第一,招商引资不能“先上车后补票”。涉及工程发包的,必须招投标;涉及土地出让的,必须招拍挂。这是法律的红线,绕不过去。
第二,协议无效,自始无效。即使事后部分土地补办了手续,也不能改变协议签订时的违法性。投入的资金,可能血本无归。
第三,赔偿只认实际损失,不认预期收益。企业主张的填土费、设计费,有凭证的能赔;员工工资、办公费用、招商引资收益,因缺乏直接关联性或证据不足,赔不了。
3000亩土地、45亿投资,听起来是个大项目。但签协议时没走的程序,几年后都要还回来。某甲公司投了十几万,拿回十四万,不算太亏。但那些没证据的填土费、说不清的员工工资、算不出的预期收益,都成了“沉默的成本”。
这个案子提醒所有参与招商引资的企业和政府:项目可以大,程序不能省;协议可以签,红线不能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