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项目合同解除,联合体为何要“连带背锅”?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6-03-17浏览量:6

导读:EPC模式因其“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的特点,被许多施工企业视为权责清晰、风险可控的理想承包方式。然而,当项目烂尾、合同解除时,不少企业才发现,自己不仅工程款难以追回,还要为联合体其他成员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起县域EPC项目的判决,让这个行业通病暴露无遗:联合体成员被判共同返还超付工程款2300余万元,并支付违约金600余万元。问题出在哪里?联合体协议中的“内部约定”,为何在法庭上形同虚设?

1、案例还原:联合体合作如何演变为“连带背锅”

2019年8月,某投资开发公司与某建工集团、某工程咨询公司签订EPC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总承包方与联合体单位共同完成项目建设。项目启动后,因工期严重滞后、推进停滞,最终陷入烂尾风险。发包方多次催告无果后,于2025年3月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判令建工集团、建筑公司等主体连带返还超付工程款3365万元、支付逾期违约金2007万元。

法院经审理判决解除合同,并判令建工集团及其分公司、建筑公司共同返还超付工程款2301万元,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602万元。咨询公司因已履行合同义务、无重大过错,未被判承担责任。

这一判决的警示意义在于:联合体不是责任切割的挡箭牌,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当联合体成员共同承包工程时,对外承担的往往是连带责任,而非按份责任。

2、风险剖析:藏在EPC模式里的四把“刀”

第一把刀:联合体协议“形同虚设”

许多联合体成员只签一份简单的《共同承包协议》,未明确约定权责划分、付款节点、违约分担。《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司法实践中,只要联合体协议未明确约定“按份责任”,法院一律推定为连带责任。这意味着,一旦联合体中的一方违约,其他各方都可能被判决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把刀:工期管理“失控”

EPC项目周期长、节点多,如果缺乏节点验收、延期签证等过程管理,一旦工期滞后,承包方往往拿不出证据证明“非己方原因”。《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发包方的催告函、复工通知等书面证据,成为判决解除合同的关键。

第三把刀:证据留存“缺失”

诉讼即证据战。催告函、会议纪要、往来函件若未系统归档,就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甲方要求→乙方实施→费用增加/工期顺延”。很多企业习惯于口头沟通、事后补签,一旦进入诉讼程序,才发现关键证据早已灭失。

第四把刀:分包管理“不规范”

层层分包未备案、分包单位资质不全、实际施工人责任混同,这些问题可能导致总承包方对分包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违法分包不仅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更会让总承包方陷入责任混同的风险。

3、法律条款与企业对策

针对上述风险,法律条款与企业对策需要一一对应:

联合体责任方面,《民法典》第967、973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企业对策是:联合体协议必须明确约定各方的工作界面、付款比例、违约责任,并力争约定“对外承担按份责任”。对协议进行公证,可增强证据效力。

合同解除方面,《民法典》第563条规定一方根本违约经催告未履行,对方有权解除合同。企业对策是:收到催告函后必须书面回应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被认定为根本违约。

工程价款方面,《民法典》第793条规定即使合同无效,工程质量合格仍可参照约定折价补偿。企业对策是:确保工程质量合格,这是主张工程款的底线。

分包管理方面,《建筑法》第29条规定禁止违法分包。企业对策是:严格审查分包方资质,分包合同及时备案,明确工程款支付路径。

4、EPC项目六项风险防控实操

基于上述分析,EPC项目应落实以下六项风险防控措施:

联合体协议精细化:明确约定各方工作范围、付款比例、违约责任、内部追偿机制。力争约定对外承担“按份责任”,并通过公证增强法律效力。

合同条款锁风险:在示范文本基础上,细化工期顺延条件、变更签证流程、合同解除权行使程序,明确“根本违约”的认定标准。

全过程证据留痕:从投标到竣工,所有函件、会议纪要、验收记录必须采用EMS邮寄+电子送达双重保险,建立电子档案系统。

分包合规管控:严禁违法转包,分包合同必须备案,明确工程款支付路径,定期对分包单位进行履约评估。

履约节点验收:建立分阶段竣工验收和结算确认机制,每个节点完成后立即办理书面验收,避免最终“一锅粥”扯皮。

争议前置处理:在合同中设置调解、仲裁条款,优先选择建设工程专业仲裁机构,缩短维权周期。

结语:EPC模式不是“一签了之”的省心模式,而是“权责对等”的严管模式。本案再次印证:司法裁判以合同约定与履约事实为核心,任何侥幸与管理漏洞,最终都会转化为真金白银的损失。联合体成员之间的内部约定,在法庭上往往形同虚设;工期管理的每一个疏漏,都可能成为违约的铁证;证据留存的每一次缺失,都可能让胜诉化为泡影。对于施工企业而言,与其在项目烂尾后追悔莫及,不如在合同签订时、施工过程中,把风险防范的每一道防线都筑牢筑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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